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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这般,当我们发现事实已经无可怀疑时,就可以对其进行理论概括,并且谦虚审慎地得出推论。
所有的事实调查都必须首先确定主题的性质。
这是极负盛名的《论愚蠢》[8]一书信奉的基本准则。
所有的法律工作,尤其是刑事司法,必须坚持这项基本原则。
我们在审查成千上万的证言之后,仍然可能得出这样一个令人疲惫厌倦的结论:证人和法官都没有明确审判这一主题的性质,他们都不清楚各自希望从对方那里得出什么。
其中一方说的是一回事,而另一方说的是另外一回事;但是,审判想要查清的事情,最终却语焉不详,一方并不知情,另一方也没有告诉他。
然而,问题的根源并不在于证人,而在于另外一方的所作所为。
只有当真正的主题确定之后,现代意义上的科学调查才宣告开始。
在我看来,艾宾浩斯[9]是这方面做得最好的表率。
具体言之,首先要努力维持为实现既定目标所需的所有恒定必要条件;随后调整这些条件,即按照编排好的顺序筛选分离各个条件;最终按照可量化的顺序,结合既定目标确定附随的改变。
这是确定刑事科学领域基本原理唯一正确的方法,此处不再予以赘述。
我们可以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检验这种方法的可行性,判断该方法能否真正作为全面查清事实的唯一方法。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该方法就不仅能够适用于整个审判阶段,包括对证据的审查判断,还适用于每项犯罪事实要件及其相互关系的检验。
让我们首先考察整个审判的情况。
既定目标是认定A有罪的证据。
实现这一目标的条件是收集证据的各种手段;个体条件就是各种证据来源,包括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结论、尸体解剖、侦查实验等。
恒定条件包括现有做法的标准化:如果具备类似的条件,例如基于相同的取证手段,就能够获取有罪证据。
关于这一目标的附随改变,例如,据以证明有罪的证据必须要接受检验,相应地,个体条件如证据来源必须予以确定,其证明价值也要接受评估并作出调整。
最后,既定目标的附随改变(基于证据的定罪结论)也要接受检验。
最后一个程序有必要再做分析,其他部分都是不言自明的。
在司法过程中,筛选分离各项条件比较容易,各种陈述、视觉印象以及目标都很容易抽象概括。
但是,相应的价值分析是比较困难的。
如果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有必要明确表述各项证据来源的实际价值,接下来的工作就仅仅是确定各项证据的比较价值,那么,此类事实的可能性就能够以较高的确信程度确定下来。
关于证据价值的判断需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是证据的可靠性(主观的和相对的);二是证据的重要性(客观的和绝对的)。
一方面,证据的价值必须通过举证方的评估予以检验,同时要考虑证据发挥重要价值的有关条件;另一方面,从证据自身角度看,影响证据可靠性的因素也能够影响既定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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