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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叙事理论位于行为理论和道德理论的接合点上,这样,叙述就成了规范与描述的自然转换;所以在上一研究的结尾部分我们看到,叙述的身份观念如何成了实践域的主导观念,而超越了行动分析理论所描述的简单行为;为丰富的叙述虚构所重塑并因此预演了伦理特点的,正是这样的一些复杂的行为;就像我们看到过的那样,叙述为思想经验打开了一个想象的空间,在其中道德判断以假设的方式实现着自身。
那么伦理与道德的区别到底是什么呢?词源学及其应用史并不提供这样的区别。
一个源自希腊语,另一个来自拉丁语;两个词在内涵上都与道德风气的直观思想有关,对此,我们决定将这种内涵一分为二,一方面指好感,另一方面指义务性的要求。
在一种约定的意义上,我用伦理来指一种生命实现的目的,而道德指的则是此一目的在某些规范(normes)上的落实,这些规范同时具有追求普遍性和约束力之特点(对于两者之间的关联容后论述)。
关于目的与规范之间的对立,我们很容易就会想到两种思想遗产,一种来自将伦理放在目的论内来考察的亚里士多德,另一种来自康德,他将道德纳入到一种规范的义务内,所以是一种义务论的观点。
我们可以把亚里士多德或康德的正统性问题放到一边,将注意力集中到这两种传统开创者的文本上,并提出:(1)伦理对于道德的优先性;(2)伦理目的经由规范的必要性;(3)规范诉求于目的的合法性,当规范在实践上遇到麻烦的时候。
在我们如今进行的新的思考中,关于自身性的思想会再次面对这些困境。
换句话说,在我们的假设中,道德只是伦理目的的有限实现,尽管它是合法的和不可或缺的,在这种意义上,伦理包含了道德。
所以在我们看来,康德不会因为作为一种可尊重的传统而取代亚里士多德。
在这两种思想遗产中,一种同时具有依附性和互补性的关系将建立起来,最终,伦理作为道德最后的依据会得到加强。
然而,存在于目的论与义务论之间的关联在什么地方触及了我们对自身性的考察?目的论和义务论的关联首先表现在行为的谓词层面上——“好”
和“应当”
——并最终在自身受命的层面上找到答案:正是在伦理的目的内,我们称为自尊的东西与义务论上的自重(respectdesoi)发生了对应。
就我们的论点而言,它应该是:(1)自尊比自重更根本;(2)自重是自尊在规范内显示的一个方面;(3)在义务发生疑难的某些情形中,其时任何规范之于尊重的当场和现时实践已无计可施,此时,自尊就不单体现为自重的源泉,而且成了它的依据。
这样,在自身性向前开展的前沿阵地上,自尊与自重携手同行。
如果要对以下将展开的三个研究作一概括,可以这样说,关于伦理与道德所做的区别回答了休谟的问题,在他看来,在规范与描述之间,在应然与实然之间存在着一种逻辑上的断裂。
我们将会看到一种用来描写伦理目的的概念,这种概念以直接的方式将伦理纳入到一种被叙述理论扩展了的行为理论中。
实际上,目的论的观点表现在某些直接针对行为的评价内。
与之相反,作为某种义务道德之表达的义务性谓词却具有强迫性,它以一种我们称为道德禁令之类的东西从外而内地——自上而下地——加到行为主体的身上,在这种认识下,关于应然与实然之间的不可解决的冲突便言之有理了。
然而,如果我们最终能说明义务论观点依附于目的论观点,那么,比起描述与规范之间的直接对立来,或者用更通俗的说法,比起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之间的对立来,应然与实然之间的对立就不会更难被超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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