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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美好生活”
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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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旨在表明伦理对道德的优先性,或者说,目的对规范的优先性。
接下来我们要给道德规范一个合适的定位,同时又不至于把它视为终极的东西。
探究抽离于义务论的伦理目的,是否意味着要放弃所有的理性话语,任由“美好”
情感驰骋?非也。
通过联系的观点,我们在下面展开的研究得出的是一个相反的结论。
我们认为,“美好生活”
是:在正义的体制中通过与他人并为他人追寻“美好生活”
。
这句话包括三个重要部分,对此我们将逐一分辨。
这三个部分在接下去的两个研究中将继续作为我们思考道德规范与伦理目的之关系的出发点。
把“美好生活”
的观念作为伦理问题的入口的好处在于,我们不必从自尊入手直接进入自身性问题。
如果自尊在实际上是从自反性运动中获得它的原始意义,而对被认为是好的行为的评价总是关联着行为者,那么只要对话结构还没有确立,只要他人还没有介入,这种意义就总是抽象的。
同样,如果没有正义机制的保证,对话结构也就不完满。
在这种意义上,只有伦理目的的三个部分都达成的情况下,自尊才会获得它的完满意义。
伦理目的的第一因素乃亚里士多德所谓的“活得美好”
,“美好生活”
:用普鲁斯特的话说就是“真正的生活”
。
“美好生活”
是应当首先命名的东西,因为它是伦理目的的对象本身。
不管人对生命实现有什么认识,这种实现始终是他在行为中追求的最终目的。
在此应该知道,亚里士多德对人所追求的美好与柏拉图的善作过区别。
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告诉我们,可以探问的只是与我们有关的美好。
这种涉及我们的相关性并不意味着它是任何具体美好事物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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