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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他人的自我》(2002)(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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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与伦理目的
我们已经研究了自身性的语言、实践和叙述方面,接下去的三个研究将一起展开一个既属于伦理也属于道德(伦理和道德通常被认为是同义的,而我们将对此作些区别)的新的方面。
但这一新的方面在方法上与我们曾涉及的方面并无任何中断关系。
我们在序言中曾说过,本书在通向第十研究前可分四个部分,它们分别对应“谁”
的四个问题:谁在说?谁在做?谁在叙述自身?谁是归罪的道德主体?只要我们还没有走出谁的问题,我们就仍然处在自身性的问题中。
我们在此要展开的第四部分与前三个部分一样,须遵循从分析向反思的基本法则:这样,针对行为的谓词“好”
(bon)和“应尽”
(obligatoire),它的作用就像推论性命题那样,与在讲话中自身指示着的讲话人不可分,或者像行为句那样,与能动主体的姿态不可分,最终也像叙述结构那样,与叙述身份的建构不可分。
行为在伦理和道德上的判定在此将被看做是某类新的谓词,它们与行为主体的联系也将被看作是一种新的通向自身的中介。
在休谟看来,应然与实然是互相对立的,它们之间没有过渡可言,在由他开始的这种思想传统内,将行为判定为诸如“好”
和“应当”
则代表着一种与先前的根本中断。
在这种认识中,规范与描述完全不同。
对于这种二分法,我们在前面的研究中已提出了反驳的理由。
首先,我们所思考的“存在者”
是特殊的存在者:是讲话者和行动者;这就触及了行动的观念,触及了格言,这些格言以建议、劝言、教导的方式告诉人们如何把事情做得成功,做得更好。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格言都是道德性的:它们可以是技术性的,策略性的,审美性的等;无论如何,道德规范所属的范围要比格言更广泛,在根本上,格言所针对和引导的是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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