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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谈伦理学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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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的关系
一直以来,康德伦理学中的认识论就为那些以康德所说的知性思维标准来衡量实践理性的人们所无法理解。
因此,经验主义者怀疑道德问题是否能够以理性的方法来处理。
一些明显的对立之处,例如规范的日常语言的使用,已经使得认识论者疑惑不解:当我们的行为不道德时,并不必然意味着我们的行为不理性。
如果我们将“理性”
行为理解成为机敏的、注重实用的,也就是说理解为目的理性行为的话,那么这一点就是无可争议的。
毫无疑问,我们的语言使用习惯是没有责任的,因为在此之前,理性就已经被局限于目的行为的领域之内了。
当然,我们不可能毫无困难地使道德观点与认识论知识相符,因为前者告诉我们应当做什么,而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只有当我们知道了事物是如何存在的之后,我们才能认识它们。
实践问题看起来是不能以这样理论化的方式处理的。
事实上,我们日常的道德直觉既不是根据某种伦理学理论,一般来说也不可能从中得到什么收益。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种受直觉支配的日常知识根本就不是知识。
与此相反,我们对不道德行为的谴责以及根据理由对道德问题进行争辩的习惯,都说明了我们想把认识问题与道德判断联系起来。
康德也注意到“人类理性中的道德认识”
并不小,并清楚地指出,“并不需要任何科学或者哲学理论的帮助,人们就可以明白应当做什么”
。
然而,我们不得不反思,按照“普遍人类理性中的道德认识”
,道德理论本身是否不应当受到这种限制。
这种道德判断给了如威廉姆斯这样的学者以启发,去思考“哲学的界限”
。
他们虽然承认道德反思在本质上有认识的成分在内,但只不过是对我们每个人都生活在或者希望生活在其中的那些熟悉的情况所进行的反思确证的微薄力量的承认。
这种看法与亚里士多德的研究一致,认为实践理性本质上限于伦理上的自我理解,并由此限于善的范围。
亚里士多德提出,诸如“道德判断”
和“道德理由”
之类的表述具有一种特殊的、与经验无关的意义,并认为伦理学在严格意义上与认识无关,而是与实践考虑有关。
亚里士多德将这种“机敏”
能力与强烈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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