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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我那个别的“自我”
,并不是某种可以从我和别人的关系中,脱离出来的东西,也不是可以从我的某些特征中分离出来的东西;而这些特征,主要也是由别人对我的态度所构成的。
因此举例而言,当我要求摆脱政治上及社会上的依赖性时,我所要求的,其实是希望别人能够改变他们对我的态度。
因为,这些人的意见和行为助使我决定了我自己对我自己的看法。
以上这些对个人而言为真确的道理,对社会、政治、经济、宗教性等群体而言,也同样真确,因为这些群体,都是由具有自觉的需求和目标的个人所组成的。
被压迫的阶级或国家所要求的,通常并不是纯粹能使其成员依照自己的意思而行动的自由,也不是社会与经济机会的平等,更不是要在一个有理性的立法者所设计出来的、毫无冲突的有机状态之中,取得一席之地。
被压迫的阶级或国家,往往要求别人对它们的阶级、国家、肤色,或种族给予一种认可,承认它们是一个独立的活动根源,是一个具有自我意志的团体,也是一个想要依照自我意志而行动的团体(至于这意志是否良善、合法,是另一回事);它们不希望被人统治、被人施以教育或被人指导行事,无论这种统治、教育或指导的行为,是如何轻微,它们都不以为然,因为那种做法是不尽合乎人性的,因此也就不尽是自由的。
这样的说明,要比康德那种纯粹理性者的说法:“家长保护主义是人类所能想象的最大专制”
,具有更广泛的意义。
“家长保护主义”
之所以专制,原因并不是由于它比**裸的、残酷的、昏庸的暴政,更具压迫性,也不只是由于它忽略了融于我内心的那种“超越的理性”
(thetraalreason),而是因为它对下述概念构成了侮辱,这概念即是:我作为一个人,有权利决心按照我自己的目的去生活,这目的未必是合理的或有益的,但毕竟是我自己的目的,尤其重要的是,别人也应承认我有如此生活的权利。
因为,如果没有得到这样的认可的话,我就可能无法承认自己的地位,我就可能会怀疑“我是一个绝对独立的人”
这样的主张是否真实。
因为,“我是怎样的人”
,大部分是取决于我的感觉和我的想法;而我的感觉和想法如何,则取决于我所从属的那个社会中一般人所有的感觉和想法。
照柏克的意思来说,我并不是这个社会中可以独立存在的一个原子,而是一种社会模式中的组合成分——这个比喻很具危险性,但是却是不可少的。
在不被人承认我是能够自我主宰的个人情况下,我可能会觉得不自由,但是作为一个没有被人完全承认、没有获得人们充分尊重的团体中的一分子,我同样也会感到不自由:在这种情况下,我就希望能够脱离我的整个阶级、社团、国家、种族或职业团体。
有时候,这种追求地位的欲望,会变得非常强烈,以致我宁可被我自己的种族或社会阶级中的某些人羞辱,或施以不当的统治,因为他们虽然苛待了我,但是,他们至少是把我当作一个“人”
、一个“竞争者”
、一个“地位相等的人”
(anequal)来看待;我宁可如此,而不愿意被某些较高级或较疏远的群体中的人物,以善意和容忍的态度相待,因为这些人物不承认我是我心目中的我。
当今,许多个体与群体,以及各种职业团体、阶级、国家与种族,强烈呐喊要求“被承认”
,最主要的追求,也正是这一点。
我从我所属的社会成员的手上,虽然可能得不到“消极”
的自由,然而,他们毕竟是我从属社会中的一分子;他们了解我,我也了解他们;这种了解,就可以让我在我的内心感觉到,我是一个“有分量的人”
。
如今,在大多数权威型的民主国家中,人民有时宁可有意识地选择被他们自己的成员统治,而不愿意被最开明的寡头政府统治,其原因便是这种得到“互相认可”
的欲望;某些新近获得独立的亚非国家人民,当他们被某些小心、公正、温雅而善意的外来官员统治时,怨言不少,而当他们被自己族内或国内的人物,用极粗鲁的方式来治理时,却反而较少抱怨,其原因有时也是由于有这种求“互相认可”
的欲望存在的关系。
除非对这种现象有所了解,否则,那些失去穆勒所说的基本人权的整个民族,它们的理想与行为,便会成为不可理解的矛盾现象。
事实上,这些民族虽然丧失了穆勒所说的基本人权,但是却能绝对诚恳地表示说:在这种情况下,它们所享有的自由,反而比广泛地拥有此类人权时为多。
然而,我们却不能轻易认为,这种追求“地位”
与“认可”
的欲望,就是追求“消极的”
或“积极的”
个人自由的欲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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