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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地位之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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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历史上,还有另外一种探究这个问题的重要途径,该途径将自由和它的姊妹——平等与博爱——混淆在一起,因此也导致了同样违反自由精神的结论。
自从18世纪末叶,人们开始探讨这个问题以来,他们就不断地质问“个人”
(anindividual)到底是什么意思,这个质问,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得愈来愈强而有力。
只要我置身于社会,我所做的每一件事,就都无可避免地影响到别人,而且也受到别人的影响。
在审慎的检视之下,甚至连穆勒要为私生活与社会生活划一道界限的苦心,也都只能归于徒然。
事实上,穆勒的所有批评者都已经指出:我所做的每一件事,都可能会对别人造成不利的影响。
除此之外,我是社会性的动物这一事实所指的,也不只是我和别人之间有互动的情形存在而已,它的意义比这还要深刻。
因为,在某一个程度而言,所谓“我是什么样的人”
,不正是别人心中所想的、所感觉的“我是什么样的人”
吗?当我自问“我是什么人”
并且回答说:我是一个英国人、中国人、一个商人、一个无名小卒、一个富翁或一个罪犯时,略经分析,我便不免发现:我之所以具有这些特性,就是代表了社会中其他的人,认为我是属于某一特殊的群体或阶级;而大多数描述某些我最具私人性、最固定的特征的词汇也都隐含了人们对我这种“认可”
(re)。
我并不是脱离肉体而存在的超然“理智”
(reason)。
我也不是在孤岛上离群索居的鲁滨孙。
我之所以是社会的一分子,并不仅只意味着在物质上和别人互相依存,也不仅只意味着我成为什么样的人,是社会力的影响使然而已。
更重要的是:唯有透过我所存在的那个“社会之纲”
(这隐喻不能作太近于真实的解释)来观察,某些我对于我自己的看法,甚至是所有我对我自己的看法,特别是我在道德上以及社会上的认同,才可能显得有意义。
有时候,某些人或某一群体,抱怨说他们缺乏自由,其实他们所指的,只不过是他们没有获得别人的相当“认可”
而已,这种情形和真正缺乏自由的情形,一样常见。
我所追求的目标,或许并不是穆勒想要我去追求的那些目标:不被人施以强制压力,不被人无理逮捕,不受暴政威胁,不被剥夺某些行动自由,以及拥有一个我可以合法地自由行动的小天地。
同样,我所追求的,或许也不是一个合理性的社会生活计划,也不是心如止水的圣人所追求的那种“自我完美”
(self-perfe)。
我所要追求的,或许根本只是不要被人忽视、不要被人保护、不要被人轻蔑,或不要被人把我的大多数想法,看作是“理所当然”
而已——简作言之,我不愿意别人只把我看作一个个体而不完全承认我的独特性,我不愿意被当作是某种不具特色的、集合体中的一个成员,或是被当作一个统计单位,而没有属于我自己的、明显可辨的人性特色和目的。
我所要反抗的,就是这种贬抑我的人格的行为,我奋力以求的,并不是“法律上权利的平等”
,也不是能够“依己意行事”
的自由,虽然我也可能需要这些自由;我奋力以求的,往往是希望能达到这么一个境界:在这个境界上,我能感觉到自己是负得起责任的行为者,因为别人承认我就是这样的行为者,我的意愿会被别人考虑到,因为我有权具有这些意愿;若能如此,即使因为我是如我这个样子的人,或因为我作了我所作的选择,而被别人攻击、被人迫害,我也在所不惜。
这是一种对“地位”
与“被人认可”
的热切期望:“英国最贫穷的小子也和最伟大的人一样,有属于他自己的生活。”
我渴望被人了解、被人认可,即使因此而不受人欢迎,甚至受人唾弃,也无所谓。
而能够给我这种认可,从而让我觉得“我是个有分量的人”
,却只是与我属于同一社会的成员,而从历史上、道德上、经济上甚或伦理上说来,这个社会也就是我自己觉得我从属于它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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