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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点很重要,说明如下:意愿中的目的起源于选择行为。
而选择行为的出现是建立在既定欲求的价值目标的基础上的,并且通过在价值内容中的优选行为,获得了在这些价值内容中的基础。
所有我们已经区分为各种类型的欲求的情况是在内心意愿适当的范围里的。
康德以可互换的口吻称呼倾向领域和冲动领域。
他在进一步论述中预示了所有倾向(也可称为欲求的经验)的道德价值差异。
他用混沌或感情的“混乱的大杂烩”
来形容直觉内容。
这其中,只有理性(根据它的内在的功能性律令)能将隐蔽在所有经验下的形式和秩序带入混沌或感情的混乱的大杂烩。
他也同样用一种混沌来定义——或者是说明——所有倾向和冲动。
这其中,作为实践理性的意愿,根据其自身的律令将秩序(他相信,善的理念可以被还原成秩序)带入混沌。
从这种观点来看,我们能够拒斥关于倾向的道德价值差异的预设。
原因是,人类最基本的道德价值差异不能被设定为关于选择的目标。
这种差异更在于价值内容,也即,在于根据动力(并且是自动地)给定了的价值内容的结构性联系。
在这个结构性联系中,单个人必须进行选择,并且根据结构性联系设定目的。
价值内容以及价值内容之间的关系形成了可能的用于设定目的的场。
当然,一个人不可能直接要求得到倾向、欲求,以及从我们的感觉中涌现出来的善。
这是意愿的行为,在既定的价值(即,这种价值是在所有称为善的欲求中被给定)中选择(感受出)更高的价值。
但是,这种价值在欲求自身中已经是最高的价值了,并且这种高度绝不是起源于价值与意愿之间的关系。
只有我们的意愿选择了隐蔽在倾向中的更高的价值,意愿才是善。
意愿并不服从内在于它的正统的律令,不仅如此,意愿服从于理解(这种理解是在优选行为以及选择更高的价值的行为中给定的)。
承上文所述,显然,可能意愿的道德价值依靠用于选择的价值内容的种类,依靠价值所表现出来的价值高度(以客观的秩序)。
类似地,它也依靠价值的丰富程度以及价值之间的差异。
[38]隐藏在这个因素后的人的道德永远都不可能被自愿的行为所取代,也不会转变成自愿行为形成的结果。
[39]
此外,可能性意愿的道德价值还依靠优选(欲求进入中心意愿的领域)的秩序。
原因是,假设欲求(该欲求自动产生,例如,人类感兴趣的所有东西)构成整体混沌(也就是说,内部发生的事总体上产生了机械联想的合并规律,理性的意志和实践理性必须形成一种秩序和一个有意义的整体)的说法是完全错误的——正如康德所做的那样。
相反,它描述了,人性的很高的道德立场(内在欲求的偶然和自动的出现)和非形式的价值(即欲求所瞄准的价值)依循优选的秩序,并且这样的欲求已经是实质上形成的意愿内容的综合体——对非形式的价值等级的客观秩序的测量。
这种情况下,选择秩序变成了欲求自身自动的内在规则,以及欲求如何进入意愿(以及所有针对不同非形式价值领域的不同程度的意愿)的内在规则。
现代的精神心理学[40]已经表现出巨大的优点。
这种心理学表明:正常表达的自动过程(它的发生独立于判断行为、推断行为,以及自愿的关注行为,也即独立于整个知觉领域)在联合的法则基础上是可理解的。
例如,我们已经说过,表现的过程处在超表现[41](它决定了意义整体[42]和一种特殊的调节意识)的控制之下,或者说,这个过程是处在一个任务或其他精神目标的控制之下。
在这里我不想分析这种说法的价值。
我们只能在幻想的意念漂流(ldeenflucht)的征兆中,找到这些事实继承性的不足以及一种机械联想的近似。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我相信,这样的机械联想是无法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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