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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目标内容(即,作为欲求的一个目标被给定的内容)在一个特殊行为中被表现出来的事实,将目的与目标(该目标已经在欲求自身和欲求取向中被给定)区分开来。
只有在现象“脱离欲求的意识[36],倾向于对意识的表现;同时又倾向于表现对目标内容的理解”
[37]中,目的意识才能实现。
所有被称之为意愿目的的东西预设了一个目的图景!
如果目的不首先是目标,那么就没有什么东西能够变成目的!
没有目的,目标仍能被给定;但如果没有先在的目标,就没有目的可以被给定。
我们不能从无中创造出目的,或者如果没有先在的指向某物的欲求,就无法设定一个目的。
当目标内容(即它的图像内容)以将要被实现(即,绝对应当被实现)被给定时,(或者说,当目标内容被意愿时)这种被表现的目标就变成了我们的意愿(或任何东西的意愿)的目的。
反过来看,欲求能够停留在目标的意识水平上,意愿(即目的的意识)的种类总是图像(或意义)明确的某物的意愿,也是一种“类图像性质(Bildhaftigkeit)内容”
的意愿。
目标内容的表现,以及具体应当成为的东西,这两个方面的因素必定一起呈现在意愿的目的中。
如果只有第一个呈现,就仅仅存在一个希望(希望也预设其目标的表象,这与欲求相对照)。
但是,目的永远都不可能仅在希望中给定,也不可能被希望。
我们可能有能力去希望“我们能设定某一目的”
,或者“我们可以朝着目的表达希望”
或“想要”
。
然而,目的不能被希望,它只能被意愿。
希望得到某物就预示着欲求得到某物,然而,从现象上看,希望缺少关于现实的应然。
另一方面,被意愿的东西以及意愿本身的表象在意愿的领域里被明确地区分开来。
这样,所有目的的意愿都已经以表象的行为为根据,但只是在欲求目标的内容的表象中,而不在其他任何表象中。
恰恰不应在欲求中寻找这种分离。
上面的论述足以为我们提供如下洞见:对非形式的目的伦理学(该伦理学宣称,一些图像内容或它的表象是善)的拒斥,并不意味着非形式的价值伦理学必须同样被拒斥。
因为价值既不依赖于目的,也不是从目的中抽象出来的,而是欲求目标的基础,也是目的(即,在目标中发现的目的)的基础。
当然,正如康德正确指出的,对目的的每一种设定以及每一个目的,都必须满足道德正当的要求。
这种道德上的正当不仅依靠非形式的价值和它们的联系,而且也依靠价值(该价值已经成为欲求行为之目标内容的组成成分)。
由目的的目标内容产生的意愿,能够并且应该服从于目标内容,而不仅仅是服从于纯粹的、执行意愿的律令。
因此意愿被非形式条件化了,尽管它不是以目的为条件的。
(就像在所有技术性意愿的情形中一样,意愿成为实现目的的手段。
)
由于欲求(反欲求)的图像内容服从于价值(该价值主要是欲求的内容)的特性,任何伦理学(即,非形式的价值伦理学)都不会预设任何类型的经验,也不预设这种经验的任何内容。
只有目的有必要获得这样的图像内容。
充分的客观经验的行为(例如,一种表象的行为),只进入目的的意愿,不进入目标取向的欲求。
非形式的价值伦理学完全独立于一般的客观经验(尤其是客体对主体的影响的经验)。
然而,这样的伦理学是非形式的实质或质料(material),而不是形式的。
对应于整个经验的图像内容,非形式的价值伦理学是一种先验存在。
因为欲求的图像内容以及它们的关系都服从于非形式的价值以及它们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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