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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特殊情况以及在白日梦或夜梦的情况下,对表面上的机械合并和联想的合并的精确调查表明,合并是由上面提到的事实决定的,即使这些事实对于正常的生活来讲似乎有些异样,或者似乎只能构成很低的程度。
[43]
偶然欲求的事实表现出完全相似的情形。
在这里,同样地,欲求涌现的简单动力包括感觉和较高或较低的秩序(根据客观的价值秩序),以及一些少见的情形(指对欲求部分地曲解,以及对意志的病态影响)下的感觉的或多或少的丧失。
欲求相互增进,并且根据目标取向相互跟随。
当然,这会在程度、强度和结构方面发生巨大的变化,不过,它总是存在的。
如果一种伦理学,就像康德的伦理学那样,忽略了这个事实,并且以倾向的混乱(其内容和结构在自身的价值自由中,它的形式和秩序被假定为从属于理性的意志)作为起点,那么,这种伦理学自然就会导致原则上的错误。
选译自[德]马克斯·舍勒:《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与非形式的价值伦理学》,弗林斯英译本,第一部分,第一章,芝加哥,美国西北大学出版社,1973。
牛冬梅译,万俊人校。
[1]《实践理性批判》,第一部分,第一卷,第一章。
[2]参见我的论文,《论自欺》(Bibliog.no.4)。
(见《自我认识的幻象》(Bibliog.no.IO),第四节)
[3]然而,正如评价中形式多样的联系方式一样,也存在一些一致的因素和矛盾的因素。
这些因素不是逻辑上的本质,而是从属于价值领域中的自律性规则。
并且,这些因素是建立在本质上的相互关联以及本质上的不一致性的基础之上的。
[4]这一理论不应与下面将要提到的理论相混淆。
下面的理论将价值还原为“永久的可能性”
或者是一种情感或愿望动机的特殊秩序,并且将我们所说的主体存在(也即,价值意识)还原成情感、愿望的意向,或者还原成对这一意向的激发——就像是实证主义把对物体的理解还原成感觉显现过程中的秩序,以及(主观地讲)一种预期的关系——价值与现实的感觉相联系,物体与感觉的内容相联系。
[关于这句话,请参见241页以后,关于文中提及的价值理论(埃伦弗尔斯·冯·门侬),请参见我的《伦理学》(Bibliog.no.8),第二节,91页]
[5]至于说到情感,应该说是一种更强烈的兴奋程度,这种兴奋与情感的紧张是两回事(即,前者是令人快乐的,后者是令人不快乐的)。
[6]我将在本书第二部分第五章的第一节讨论这一理论。
[7]其后的观点获得了所有的关系。
[8]通过上面的称述,我们可以见出,仅仅是因为价值判断在同一个事件状态下经常相互冲突,而将价值看作“单纯主观”
的价值,此一说法是完全没有根据的。
与此相关的争论也同样是没有根据的。
例如,发生在笛卡儿与赫尔巴特之间的一场非常著名的关于颜色和声音的争论,以及那些在讨论基本颜色的整体时武断地以“人在区分光谱中的颜色时经常犹豫不决,也就是说,分不清一个颜色的结束位置以及另一个颜色的起始位置”
作为立论根据。
[9]H.elius,《导入哲学》(莱比锡:Teubner,1911),以及《作为经验科学的心理学》(莱比锡:Teubner,1897)。
[10]由于价值首先根据高低来进行区分,在讨论善的情况下,用“层级”
一词比用“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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