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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种价值目的论的纯粹的观念(无论公正与否)不需要是添加性的。
可以认为事件状态的价值不是它的某些成分的价值的总和,而是以某种更加复杂的方式实现其价值。
[3]
我在这一部分关心的是价值具有目的论的结构这样一个抽象的论题,而非目的论的观念经常具有的其他特征。
但不管怎么说,把其他特征记在心里是重要的,因为具体的目的论观点的诉求,以及它们与非目的论的可以替代的观点之间的差别,经常依赖于这些特征。
人们确实可以感到惊讶,一旦承认了价值目的论观念可以把内在价值赋予行动以及它们的后果,而这种价值又不需要是公正的或添加的,那么是否还会有人留下来对**裸的目的论结构表示满意。
价值的目的论观念和非目的论观念之间剩下来的差别似乎也变得没有意义。
我相信二者有差别,价值的观念不能以一种纯粹的目的论的方式来加以理解。
我这样想的理由可以通过考虑最近发生在道德的效果论观点和义务论观点之间的一场争论来揭示。
拥有价值的纯粹目的论观念的人也接受道德的效果论的解释不足为怪,按照这种解释,一项行为之所以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就在于它的实施导致事件的最佳状态。
如果正当性是一件促进善的事务,那么善必定是某种“要加以促进”
的事情。
但是这个观点像有关价值的命题一样有着广泛的运用,甚至对许多反对把效果论当作一种有关正确与错误解释的人来说亦如此。
例如,托马斯·内格尔,他激烈地反对作为一种道德理论的效果论,无论其是否引出了价值的概念,或者至少引出了公正地加以理解的“善”
的概念,它都完全是目的论的。
他说,当我们从一个客观的或公正的观点出发考虑这个世界时,给我们留下深刻印象的第一件事是某些事物不仅从这种或那种个人观点出发是好的或坏的,而且在客观上也是好的或坏的。
例如,我疼痛不仅对我来说是一件坏事、你疼痛对你来说是一件坏事,而且客观上说这些事情也是坏事,某人的疼痛得到缓解从客观上说是好事。
[4]
他这个有关疼痛的例子很重要,因为价值和反面价值(disvalue)的观念实际上就是“要加以促进”
和“要加以阻止”
这种想法,而这在经验状态下非常可疑。
但是内格尔似乎感受到一种强大的动力,想要更加一般地说出这种价值的真实性。
对于通常所谓义务论的推论,他抱有坚定的信念,这些推论可以用来作为反对做某些事情的理由,尽管做了这些事情可以导致较好的各种效果。
例如,他会认为在各种案件的审问中刑讯逼供是错误的,因此我有很强的理由不这样做,虽然拷打犯人会导致较好的效果,比如可以阻止其他人犯下更为严重的罪行。
但是内格尔发现这样的推理就其并非建立在事件状态的善与恶之上而言会产生“形式上的困惑”
。
他问道:“怎么会有一个不扭弯某人胳膊的理由不同于阻止他的胳膊不被其他人扭弯的理由呢?”
[5]
这个例子在这里涉及的不仅仅是疼痛,而且涉及故意使其发生的错误。
所以内格尔提出的问题是一般性的:一个使坏事情不发生的理由与其他行为者或自然力阻止这件事发生的理由怎么会不同呢?内格尔相信这个问题是能够回答的,但他用这个问题来表现一场困难的挑战。
这一挑战为何如此困难?塞缪尔·谢弗勒提出了一种可能的回答。
他说:“与效果论的核心直接相连的是一个我们接受并在一个非常广泛的场景中运用的理性概念,它是非常根本的,是我们熟悉的。”
[6]这就是他所谓的“最大化的理性”
。
他写道:“这个理性概念的核心是这样一个观念,如果一个人接受某个值得想望的目标,在相同条件下,如果一个人可以在两个机会之间选择,而其中一个机会肯定能够比另一个机会更好地达到目标,那么选择前者而不选择后者是合理的。”
[7]
谢弗勒这个理性概念以下述方式对义务论者提出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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