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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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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何为“善”
、何为“有价值”
的这样一些人们熟悉的、有影响的观点可以公正地被称作“目的论”
观点,它们采取下述形式。
价值的基本承担者是事件的状态,或者用一种过时的方式来说,是世界有可能变化的方式。
这些事情可以有内在的价值,也就是说,价值不是事物有所贡献或者使别的一些具有价值的事情变得可能的趋势。
哪怕要想准确地说出事物的不同状态具有多少内在价值,一般说来是不可能的,哪怕像某些人所主张的那样对这个问题并非总是具有原则上的、精确的回答,但对事物的内在价值进行理解,哪些事物有内在价值,哪些事物的内在价值多一些,哪些事物的内在价值少一些,(在我们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仍旧是一件理智的事务,这一点仍旧是真的。
作为行为者,我们与事件状态的关系在于我们能够实现它们,或阻止它们发生,或者使它们或多或少地发生。
按照这个观点(至少就其中所涉及的价值问题而言)我们有理由要做的事情是行动,以便实现事件的最佳状态,亦即使之具有最大的价值。
这种目的论的结构经常被当作“善”
或“价值”
,这些观念形式上的特点,而非有关何种事物为善的某些实质性观点的组成部分。
[2]
价值具有目的论的结构这种想法经常伴随着其他许多关于价值的想法。
这些想法中有三种与目的论在一般的快乐主义中结合在一起,例如,认为事件状态所具有的价值由该状态中包含的快乐的量来决定。
第一,按照这种观点,行为本身没有内在价值,所以行为的价值是由它的后果的价值来决定的,也就是说,由行为所能导致的快乐的量来决定。
第二,按照一般的快乐主义,这种价值是公正的,不仅在每个人的快乐都受到重视的意义上,而且也在事件状态的价值给予每一行为者以同等促进它的理由的意义上,这一点对于我们当前的讨论来说非常重要。
第三,按照快乐主义,这种价值是添加的。
有关价值的任何目的论观念包括最大化在内,在一种较弱的意义上认为我们有更多的理由促进拥有更大价值的事件的状态。
但是快乐主义还包含着另一种观念,认为事件状态的价值是它的组成部分的价值的总和。
首先,尽管这三种想法经常聚合在一起,但它们在逻辑上是独立的,并非为所有目的论观点所分有。
例如,许多这样的观点认为,行动本身可以拥有内在价值。
如此说来,如果我以一种方式给某人提供快乐,那么实现这一事件状态就在其他事情中由这种快乐的发生和这种快乐由该行动产生这一事实组成。
所以事件状态的价值依赖于快乐的价值,并且也可能依赖于行动的正面或负面的价值。
使目的论的观点具有特点的不是对事件状态的内在价值有所贡献的成分(无论这些成分是否包括行动在内或者仅仅包括行动的后果),倒不如说是只有事件的状态拥有价值这种想法。
如果行动具有内在价值,因而行动是事件状态的组成部分——就像发生了的事物一样,它的发生是好的(或坏的)。
按照这种观点,所谓(内在地)有价值的,就是“要加以促进的”
。
其次,价值的目的论观念不需要是公正的。
我已经描述过的目的论结构不仅经常被拿来表示公正地加以理解的“善”
,而且还拿来表示源于具体的个人观点的善(他有理由想要使事物呈现的方式)。
所以价值的观念可以拥有目的论的结构,而同时又可以成为并非一切行为者都有相同的理由要加以促进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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