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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正的常识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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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要思考公正行为所要发挥的作用,就极可能要涉及判断所要发挥的作用。
当边沁(JeremyBentham)委婉地问道:“什么原因使得在正义和理性看来对公正原则的最轻微的偏离,也仅比由法官所裁定犯罪的偏颇要轻些?”
法官被假定是不为个人利益所动,也不为他们身边的其他人的个人利益或者个人喜好所动。
因为我们意识到了偏见的力量,如果法官们在某个案子中涉及金钱利益,或者,他们和牵涉进这个案子的任何人有私人关系的话,我们会要求法官自己取消对该案件的听审资格。
偏袒——霍布斯称之为“个人授受”
(aofpersons)——是把私人考量引入一种应该依据公共标准进行的判断。
马克斯·韦伯对官僚组织所进行的著名分析也强调公正是公务员的主要美德之一。
他谈到官僚组织的标志性特征是:“一种形式主义的非人格化精神的宰制:‘Siudio’,没有仇恨或者**,因之也没有友爱和热情。
宰制性规范是没有个人考量的正直的义务概念。
每个人都服从于形式的平等,也就是说,每个人都处于相同的经验状态。
这是一种公务员履行其职责的精神。”
稍后在《经济与社会》一书中,他甚至更为强烈地表达了相同的理念:“官僚组织发展得越完善,就越‘非人性化’,越是成功地消除公共事务中的爱、恨和各种纯私人性、非理性和逃避算计的情绪化因素。”
不带偏见的公正是一个理想的法官或官僚的一贯作风,它可能在某些特殊场合——诸如,为比赛做裁判,决定出场秀的入选者,或者对候选人的检查等——成为对我们及其他人的要求。
在出场秀的决定者或检察官的工作中个人性的考量是肯定有的,通过让参加者或被检查者匿名化的方式,这也是行得通的。
然而,假设让公正仅置身于这么一个冷漠的环境,也许是个错误。
比如,老师们很容易被指责犯有“偏爱主义”
的错误。
同时扮演被偏爱者——“老师的宠物”
(teacher’sPets)的出现——无异于偏离某种适用于教师的公正。
相对来说,如果老师与所有的学生保持一定距离并对他们一视同仁,这种公正是容易达到的。
要成功地做到把学生当作个体来交往并与他们保持一种私人联系,同时又要避免“偏爱主义”
,则要艰难得多。
尽管如此,我认为,常识道德——存在于学生和导师之间的——使这种正当的公正成为一种美德。
在父母与其子女的关系中,所有这些考量都是非常有效的。
情感主义者(包括一些当代哲学家)以为,公平的观念在家庭生活中不起任何作用。
然而很明显,兄弟姐妹间通常有一种成熟的不公平对待感。
同样,父母也为此焦虑,且这种焦虑并不是只在寻求平和的生活时才有。
他们试图自省是否存在类似于“偏爱主义”
的倾向,如果他们的确偏爱某一个孩子甚于爱其他孩子,他们通常会做出艰苦的努力阻止自己表现出偏爱。
不用说,好的父母行为远不同于理想的法官和公仆在履行其公职时所表现出来的不带感情的呆板的公正。
孩子之间的公正是依其价值随着不同的人际关系变化而不断变化的。
而且,即使年幼的孩子常常要求一种机械的平等对待,但意识到家庭生活中的公正不需要这样一种机械的平等也是一个成熟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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