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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作条件与差别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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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合作与分配份额的联系问题中,还有一点吸引我们去注意罗尔斯的实际讨论。
罗尔斯设想有理性的、相互冷淡的个人是在某种状况中集合在一起,在此他们脱离于他们的其他特征,这些特征是这一状态没有提供的。
在这种假设的、罗尔斯称之为“原初状态”
的选择状态中,人们选择一种正义观的首批原则,这些原则要调节随后所有的对他们的制度的批评和改造。
当作出这种选择时,无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位置,他的阶级或社会地位,他的自然资质和能力,以及力量、理智等。
正义的原则是在一种无知之幕(veilofignorance)后被选择的。
这可以保护任何人在原则的选择中都不会因自然的机遇或社会环境中的偶然因素得益或受害。
由于所有人的处境都是相似的,无人能够设计有利于他的特殊情况的原则,正义的原则是一种公平的协议或契约的结果。
[11]
在原初状态中的人们将一致选择什么样的原则呢?
处在原初状态中的人们将选择两个相当不同的原则:第一个原则要求平等地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第二个原则则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例如,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一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它们就是正义的。
这些原则拒绝为那些通过较大的利益总额来补偿一些人的困苦的制度辩护。
减少一些人的所有以便其他人可以发展——这可能是策略的,但不是正义的。
但是,假如另一些并不如此走运的人们由此也得到改善的话,在这样一些人赚来的较大利益中就没有什么不正义了。
在此直觉的观念是:由于每个人的幸福都依赖于一个合作体系,没有这种合作,所有人都不会有一种满意的生活,因此利益的划分就应当能够导致每个人自愿地加入到合作体系中来,包括那些处境较差的人们。
只要提出的条件合理,这还是可以期望的。
上述两个原则看来是一种公平的契约,以它为基础,那些才智较高、社会地位较好(对这两者我们都不能说是他们应得的)的人们,能期望当某个可行的体系是所有人幸福的必要条件时,其他人也会自愿加入这个体系。
[12]
被罗尔斯称之为“差别原则”
的第二个原则主张:制度结构要如此安排,至少要使在它之下的状况最差群体,和任一其他制度下状况最差的群体(不必是同一个群体)生活得一样好。
罗尔斯论证说,如果原初状态中的人们在进行正义原则的这一重要选择时遵循最大极小值策略,他们就将选择差别原则。
我们在此所关心的,并不是罗尔斯描述的原初状态中的人是否将采用最大极小值策略,以及实际上选中罗尔斯所规定的特殊原则的问题。
但我们还是要问:为什么原初状态中的个人会选择一个与其说是关注个人,不如说是关注群体的原则呢?最大极小值准则的采用,不是要使原初状态中的每个人都赞成最大限度地提高状况最差的个人的地位吗?确实,这一原则将把评价社会制度的问题还原为最不幸的受压迫者如何发展的问题。
但通过关注群体(或代表性个人)而避开个人看来却是很特别的,按个人观点看这种动机是不恰当的。
[13][13]究竟哪些群体要得到恰当的考虑也是不清楚的;为什么不考虑抑郁病患者、酒鬼或瘫痪病人的群体呢?
如果差别原则没有被某一制度结构J满足,那么在J之下生活的某一群体G的状况就比假如它在另一种满足了差别原则的制度结构Ⅰ之下生活的状况要差。
如果另一群体F在J之下生活,比假如它在由差别原则赞成的Ⅰ之下状况要好,这足以使人说在J之下“某些人……所得较少是为了别人可以发展”
吗?(在此应记住G所得较少以便F发展的情况。
我们也能对Ⅰ说同样的话吗?F在Ⅰ之下所得较少是为了G可以发展吗?)假设在一个社会中存在下列状况:
(1)设群体G有量A,群体F有量B,B比A大。
同时也能通过另一种安排,使G的所得多于A,F的所得少于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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