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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些动机上的事实丝毫没有减少这种利益的伦理作用——它们的作用是让有这种利益并为自己或别人而追求它的人的生活变得在他自己看来更美好。
它也不排除他理解这一点并为此而感到满足;它也不排除他在是否如此以及为何如此上会产生困惑。
他把自己的生活奉献于帮助穷人的真正原因是什么?这个问题太笼统了,就像大多数以“真正”
一词来修饰的问题一样。
人们有不同的原因,这些原因在他们的道德和伦理理想的不同层面发挥着作用。
反省的利益和意愿的利益以不同的方式相互关联。
反省的利益经常与意愿的利益携手同行。
假如我赋予某种欲望——例如扬帆航行——极大的重要性,从规范的角度说,它的成功通常符合我的反省的利益,这不是因为扬帆航行在反省的意义上十分重要,而是因为衡量我恰好非常向往的事情的成功尺度有着反省意义上的重要性。
意愿的利益通常与有关反省的利益的看法相一致:人们一般要求他们认为符合自己反省的利益的东西。
假如他们认为与子女关系亲密符合他们的反省的利益,他们就会有这种要求,即使(就像我刚才所说的)他们不是为了那个原因而要求这样的关系。
但是事情未必一定如此。
在哲学家中间有个普遍的假设,即人们不可能在作了面面俱到的考虑后,认为某种事情是最好的却又不要求它。
这一假设似乎忽略了两种幸福之间的区别。
哲学家称为“阿克拉西亚”
的复杂问题之所以出现,至少部分原因是人们实际上并不要求他们相信符合其反省的利益的东西。
所以,我有可能相信,假如我少做点工作,多花些时间跟家人在一起,我就会有反省意义上更美好的生活,但是我发现自己实际上并不想这样做,或对此没有足够的要求。
意愿的幸福和反省的幸福这些范畴,是否只是我们作了通盘考虑后称为幸福的这个更大、更有包容性的范畴中的成分呢?我们可以认为,经过通盘考虑,幸福是由意愿的利益和反省的利益之间的正确结合或平衡构成的。
这是个诱人的想法,因为它设定了解决两种幸福之间可能的冲突的一条标准。
但是这种想法是没有意义的,无论它多么诱人。
除了那两种幸福模式本身外,不可能存在对意愿的利益和反省的利益之间是否正确结合或平衡的判断标准。
我们可以问,我们为了有正确的生活应当做些什么。
由此得出的回答只能是从思考我们反省的利益而得出的回答。
我们也可以问我们最想做些什么,这时的回答是通过咨询(假如这是个正确的字眼的话)我们意愿的利益而得出的回答。
但是,假如两种利益有冲突,例如当我要求一些不符合我的反省的利益的东西时,我无法诉诸我的第三种更高的利益范畴。
在这种情况下,我为了过良善生活而能够做的,就是听从我的反省的利益,这里不存在我的利益的另一种更高意识,它要求或允许我放弃自己的反省的利益。
因此,我们必须接受这种二元论的观点,承认这两种观点之间的冲突既频繁又鲜明。
道德观给行为提供了不同于反省的幸福标准的标准,就此而言,道德观提供了一个不同的视角。
但是,道德观当然不是一个既包含意愿的利益也包含反省的利益的更完备的幸福范畴。
可见,我们只有意愿的利益和反省的利益,没有能够裁决两者冲突的更广义的范畴。
我由此假设,为自由主义寻找伦理基础的任何尝试,都必须集中在独立于意愿的幸福和反省的幸福上。
我们需要对人们反省的利益是什么做出解释,它将揭示为什么接受这种解释并关心自己以及他人的反省的利益的人,会自然而然地走向某种形式的自由主义政体和实践。
当然,我不是说自由主义者只应当关心人们的与意愿(或生物学)意义上的生活截然不同的反省意义上的生活。
战胜痛苦和疾病是重要的,不管它们属于其中哪个范畴。
我在这里也没有犯下我警告过两次的错误,即假设人们只关心他们的反省的利益;我也没有犯下另一种错误,即假设大多数人经常自觉地思考他们的反省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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