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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论证道德合理性的启蒙筹划为什么必定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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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为止,我把论证道德合理性的筹划的失败只表述为一系列特殊论证的失败;如果这就是问题的全部的话,那么人们也许会以为毛病仅出在克尔恺郭尔、康德、狄德罗、休谟、斯密以及他们的其他同时代人建构论证时不够机敏,因此,恰当的策略就是等待,直到某个更强有力的心灵来解决这些问题。
而这恰恰就是学院哲学界的策略,尽管承认这一点可能会使许多职业哲学家颇觉尴尬。
可事实上,我们显然有理由假设18至19世纪筹划的失败实际上完全不是这个样子;假设克尔恺郭尔、康德、狄德罗、休谟、斯密等人论证的失败,是某些源于其极其独特的共同历史背景的共同特征造成的;假设我们不把他们理解为无休止的道德争论的贡献者,却只将他们视为一种非常特殊、具体的道德信念体系的承继者,而这一体系内在的不一致又使得这一共同的哲学筹划从一开始就注定要失败。
现在我们就考虑一下这一筹划的所有贡献者共同具有的某些信念,如前所述,在构成真正道德的那些训诫之内容与特性问题上,他们之间有着惊人的一致。
婚姻与家庭对于狄德罗的理性主义的“哲人”
和克尔恺郭尔的“法官威廉”
来说同样都是不可置疑的;而诚信与正义对于休谟和康德来说也同样都是不可违背的。
那么,他们是从哪里承继了这些共同的信念的呢?显然,因为他们过去都曾是基督徒,与此相比,他们之间的背景差异——康德和克尔恺郭尔属于路德教、休谟属于长老会、狄德罗则属于深受詹森教派影响的天主教——相对说来就无足轻重了。
在他们对道德的特性问题广泛认同的同时,他们对道德的合理化论证应该是什么的问题也见解一致。
他们都认为,这种论证的关键前提将描述人性的某一特征或某些特征;而道德的规则也就会被解释和证明为,那些能够期望被一种具有这样一类人性的存在者所接受的规则。
对于狄德罗和休谟来说,相应的人性特征是**,对于康德来说,相应的人性特征是某类理性规则的普遍性和绝对性(康德当然否认道德“以人性为基础”
,但是他所谓的“人性”
仅是人的心理或非理性的方面)。
而克尔恺郭尔则全然放弃了证明道德合理性的企图;不过,他的解释与康德、休谟、狄德罗的解释恰恰有着同样的结构,其不同之处仅在于:在他们诉诸**或理性的地方,他却求助于他所谓的“根本的抉择”
。
因此,所有这些思想家都参与了这个构建有效论证的筹划,即从他们各自所理解的人性前提出发,推导出有关道德的规则与训诫之权威性的结论。
我想证明的是,任何形式的筹划都必定失败,因为在他们共有的道德规则与训诫的概念和他们的人性概念中共有的东西(尽管他们的人性概念也有较大的差别)之间,存在着一种根深蒂固的不一致。
这两个概念都有各自的历史,并且它们之间的关系只有依照这种历史才可以理解。
我们首先考虑作为这两个概念之历史渊源的那种道德体系的一般形式。
这种道德体系呈现出不同形式的多样性并伴有大量的对立互竞者,而且由来已久,自12世纪始即在中世纪的欧洲占据了主导地位,因此又同时包含了古典的和神学的成分。
其基本结构乃是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分析的那种结构。
在亚里士多德的目的论体系中,偶然所是的人(man-as-he-happens-to-be)与实现其本质性而可能所是的人(man-as-he-could-be-if-he-realized-his-essendtial-nature)之间有一种根本的对比。
伦理学就是一门使人们能够理解他们是如何从前一状态转化到后一状态的科学。
因此,根据这种观点,伦理学预设了对潜能与行动、对作为理性动物的人的本质,以及更重要的,对人的目的(telos)的某种解释。
那些敦促美德而禁绝恶行的训诫,教导我们如何把潜能变为行动、如何实现我们的真实本性并达到我们的真正的目的。
违抗这些训诫是不会成功的,也得不到人作为一个特殊物种所特别追求的合理幸福的善。
通过这类训诫的运用以及伦理学研究所规定的那些行为习惯性的培养,我们所具有的欲望和情感将得到调整与教化;理性既告诉我们什么是我们的真正的目的,又教导我们如何去达到它。
这样,我们就有了一个三重构架,其中,偶然所是的人性(huma-happens-to-be)(处于未受教化状态的人性)最初与伦理学的训诫相左,从而需要通过实践理性和经验的指导转变为实现其目的而可能所是的人性(huma-could-be-if-it-realized-its-telos)。
这一构架的所有三个要素——未受教化的人性概念,理性伦理学的训诫,以及实现其目的而可能所是的人性概念——其地位和功能都必须相关乎另外两个要素才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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