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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对这种不正义可能有许多解释,那些不正义的行动者在行动中经常抱有这样的信念:以为他们是在追求一种高尚的事业。
不宽容和敌对团体的例子说明了这种可能性。
但是人们的不正义倾向并不是共同体生活的一个永久方面;它在许多方面多少依赖于各种社会制度,特别是依赖于这些社会制度是否正义。
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倾向于摒弃或至少控制人的不正义倾向(见第八至第九章);因此,一旦这样的社会建立起来,好战和不宽容的团体可以说就不太可能存在,或构成某种危险。
正义要求我们怎样对待不正义这个问题,是和我们怎样最好地处理人类生活中不可避免的限制和偶然事件的问题很不相同的。
这两种情况提出了几个问题。
我们可以回想起:严格服从是原初状态的规定之一;两个正义原则是在假定正义原则会被普遍服从的基础上被选择的。
任何没能服从的情形都被看成是一些例外而不予考虑(见第25节)。
通过使两个正义原则处于一种词典式的次序中,各方正在选择一个适合于有利条件的正义观,并假设一个正义社会能够在适当的时候被建立起来。
被安排在这种次序中的两个正义原则于是就确定了完善正义的体系;它们属于理想的理论,并且确立了一个指导社会改革的目标。
但即使承认这些原则对于这一目标来说是正确的,我们仍然要问:在各种较不利的条件下,怎样把它们很好地运用到制度中去?它们是否能为解决不正义的问题提供指导?由于两个正义原则及其词典式次序不是连同这些情况被接受的,所以它们可能不再有效。
我不打算系统地回答这些问题。
一些特殊问题留到以后再讨论(见第六章)。
在此直觉的观念是把正义理论分成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即理想部分,假设了严格的服从,确定了那些在有利环境下的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的原则。
它建立了一个完善正义的基本结构的观念,以及在人类生活的确定约束下的个人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我主要考虑了正义论的这个部分。
非理想部分(即第二部分)的设计是在一种理想的正义观被选择之后进行的。
只是在那时,各方才提出在不太幸运的条件下应采纳哪个原则的问题。
正如我指出的,理论的这一划分产生两个相当不同的部分,一个部分是由那些指导对自然限制和历史偶然因素进行调整的原则所组成的,另一个部分是由那些解决不正义问题的原则所组成的。
若把正义论看成一个整体,那么,理想部分就提出了一个如果可能我们就要去实现的一个正义社会的观念。
我们根据这个观念来判断现存的各种制度;如果它们没有充足理由就违背这一观念的话,那么在此范围内它们就被视为不正义的。
正义原则的词典式次序指定了这一理想的哪些因素相对来说是更紧迫的,这一次序暗示着优先性规则也要同样地被运用到非理想情形中去。
这样,在环境许可的范围内,我们有一种排除任何不正义的自然义务,首先排除那些根据对完善的正义的偏离程度而确定的最严重的不正义。
当然,这个观念是十分粗糙的,对偏离理想的程度的衡量大都托付给直觉。
但词典式次序所表明的优先性仍然可以指导我们的判断。
如果我们对何为正义有一种相当清楚的观念的话,那么我们所考虑的正义信念就可能更为协调一致,尽管我们不能确切地阐述这种更大的一致是如何发生的。
所以,虽然正义原则是属于一种理想状态的理论,它们却是和我们的日常正义信念普遍相关的。
我们也许可以用不同的例子(其中有我们已讨论过的例子)来解释非理想理论的几个方面。
一种情况涉及不够广泛的自由。
由于那里没有不平等,而是所有人都拥有一种狭隘而非广泛的自由,这个问题就能够从代表的平等公民的观点来评价。
在应用正义原则时诉诸这个代表人的利益就是诉诸共同利益的原则(我把共同利益看成是某些在适当的意义上有利于每一个人的一般条件)。
前述的几个例子涉及不广泛的自由:如以与公共秩序相一致的方式来调节良心和理想的自由,对多数裁决规则范围的限制也属于这种情况(见第34、第37节)。
这些约束来自永久性的人类生活条件,因此这些情况属于非理想理论中那个用来处理自然限制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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