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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艾耶尔(AlfredJulesAyer,1910—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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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真理与逻辑》(1936)(节选)
《语言、真理与逻辑》(1936)(节选)
一、伦理学和神学的批判
在我们能够断言已经证明了我们的观点即一切综合命题都是经验假设之前,还要反驳一种诘难。
这种诘难是以那种通常的假定作基础的,即我们的思辨知识包括不同的两类——关于经验事实问题的知识和关于价值问题的知识。
这种诘难会认为“价值陈述”
是真正的综合命题,但是把价值陈述说成用以预示我们的感觉过程的假设,则不像是妥当的;因此,作为思辨知识的分支的伦理学和美学的存在,就对我们的彻底经验主义论题提出了一个不可排除的诘难。
面对着这种诘难,我们的任务就是对“价值判断”
作出说明,这个说明必须本身就令人满意,而又与我们的一般经验主义原则相一致。
我们将着手指出,就价值陈述是有意义的陈述而言,价值陈述是一些通常的“科学的”
陈述;就它们不是科学的陈述来说,则价值陈述就不是在实际意义上有意义的陈述,而只是既不真又不假的情感的表达。
在坚持这种观点时,我们可以权且只说明伦理学陈述的情况。
我们对伦理学陈述所说的一切,以后将被发现只要加以必要的变动,也可以适用于美学陈述。
在伦理哲学家的著作中所探讨的通常伦理学体系,远非一个统一的整体。
这种伦理学体系往往不只包括形而上学的判断,以及一些非伦理概念的分析:它的实际的伦理学内容也是由很不相同的种类所组成的。
实际上,我们可以把它们分为四个主要的类:第一,有一些是表达伦理学的词的定义的命题,或者关于某些定义的正当性或可能性的判断;第二,有一些是描写道德经验现象和这些现象的原因的命题;第三,有一些是要求人们在道德上行善的劝告;最后,有一些实际的伦理判断。
不幸的是,问题在于这四类之间的区别虽然是如此明显,但是伦理哲学家们一般说来都忽视这种区别,其结果就常常很难从他们的著作中,断定他们所企图发现或证明的究竟是什么。
事实上,我们很容易见到,仅仅四类中的第一类,即是包括一些关于伦理学的词的定义的命题,才能被认为构成伦理哲学。
描述道德经验的现象及其原因的命题,则必须归之于心理学或社会学。
道德上行善的劝告完全不是命题,而是故意激起读者去作出某种行动的叫喊或命令。
因此,这种劝告不属于任何哲学或科学的分支。
至于伦理判断的表达,我们暂时还没有决定它们应当如何归类。
但是,只要它们的确既不是定义,又不是定义的评论,也不是引文,我们就可以断然地说,它们不属于伦理哲学。
因此,论述伦理学的严格哲学著作就不应当作出伦理判断。
这种著作应当对伦理学的词作出分析,借以表明这一切伦理判断所从属的范畴是什么。
这就是我们现在所要作的。
伦理哲学家们所常常讨论的问题,是要发现一些可以把一切伦理的词都归结为一两个基本的词的定义是否可能。
虽然,不能否认这个问题是属于伦理哲学的范围,但是这个问题与我们现在的探究无关。
我们现在并不关心发现哪个词在伦理的词范围之内被认为是基本的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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