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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摩尔(GeeE.Moore,1873—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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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原理》(1900)(节选)
《伦理学原理》(1900)(节选)
伦理学的研究对象
1.很容易指出,某些日常判断的真理性无疑是伦理学所关心的。
我们随时都说,“某某是一个好人”
,或者“那个家伙是个坏蛋”
;我们随时都问道,“我应该怎么办?”
,或者“我这样做对不对?”
,随时我们都冒险发表“节酒是德,而酗酒是不德”
这类意见,——伦理学的任务无疑就是讨论这类问题和这类陈述。
当我们提出怎么办才是正当的问题时,证明什么是正确的答案;当我们认为我们关于人们的品性或行为的道德性之陈述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时,提出理由来。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在我们的陈述中,包含“德”
“不德”
“义务”
“正当”
“应该”
“善的”
“恶的”
这些术语中任何一个的地方,我们就是在作伦理判断;而且,如果我们希望讨论它们的真理性,那么我们就会讨论伦理学的这一点。
这几乎是无可争辩的,但非常缺乏对伦理学领域的明确定义。
其实这一领域可以定义为:关于那个对于一切这种判断来说,既具有普遍性,又具有特殊性的东西[1]之全部真理。
然而我们还必须提出一个问题:什么是那个既具有普遍性,又具有特殊性的东西?而对于这个问题,负盛名的伦理哲学家们提出了一些异常不同的答案,并且也许其中没有一个是完全令人满意的。
2.如果我们举出上述例子,并说它们全都是跟“行为”
问题——在我们人类的行为上,什么是善的和什么是恶的,什么是正当的和什么是不正当的问题——有关,我们是不会错到哪里去的。
因为当我们说一个人是好人的时候,我们通常的意思是,他行为正当;当我们说酗酒是不德的时候,我们通常的意思是,喝得酩酊大醉是一种不正当的或者邪恶的行为。
同时,“伦理学”
一名词事实上跟这种对人类行为的讨论是极其密切地联系着的。
在语源上,就是这样联系着的;并且,行为无疑是伦理判断最平常和最广泛有趣的对象。
因此,我们发现许多伦理哲学家倾向于把这样的说法当作“伦理学”
的确切定义:它处理这样的问题,即在人类行为上什么是善的或恶的?他们认为,它的各种探究正当地只限于“行为”
或“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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