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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大赦的起因十分广泛,有关于皇帝的私生活的,比如皇帝生了一个儿子或者女儿、册封了皇后或册立了太子、新皇帝登基等等;还有是关于朝政的,比如朝廷打了胜仗、大丰收、人口连年增长等;反过来有时也同样大赦,比如天灾、皇帝驾崩、打了败仗等等。
因此在古代的中国,大赦的频率相当的高。
高到什么程度呢?
从汉朝到隋唐,大赦的频率在逐步的增加,到了唐宋时期达到了顶峰。
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在唐宋时期,平均十八个月,皇帝就会发布一次大赦令。
在法治社会的今天,徒刑的年限一般都比较长,有期徒刑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还有无期徒刑。
可是在封建社会的唐朝,徒刑最高期限只有三年,的确有一定的道理。
在大赦的频率高达1.57年一次的情况下,刑期未满就被赦免放出的事情并不少见,所以订更高的年限也没有什么实际的意义。
大赦之中,也有许多门道。
有一种大赦,叫郊赦,即皇帝到南北郊祭祀天地后颁行的大赦。
自晋以后,一般都在南郊祭天时行大赦,郊祀年年举行,并不是每次都行赦。
到宋代,郊赦成了定制,皇帝每三年一次亲祀南郊,同时颁行大赦。
而颁布赦令的诏令,被称为赦书,五代、唐、宋亦称“德音”
。
唐、宋时,赦书须在举行赦典的公开仪式上宣读,然后由宰臣交刑部颁发各地方,广为宣布。
赦书有一定的体式,须写明赦免的原因、期限、赦罪的范围等内容。
《唐律疏议?名例》载,发出赦书当天黎明以前的犯罪一律赦免。
有这么多赦免的门道,犯人们想坐长久一点的牢狱都比较困难,更别谈高出两年以上的徒刑了。
到了元代,大赦的频率就有所下降,大概就是平均二三年来一次,还是比较频繁的。
到了明朝就大幅度降下来了,大约是平均五年多才来一次大赦,然后到了清朝,大赦就越来越少,平均14年多才会大赦一次。
而且清朝一般采取的大赦是打了折扣的,不是把罪犯的罪行全部赦免,而是给予普遍的减刑。
今天,我们所说的坐牢就是有期徒刑了。
有期徒刑,是现有刑罚中较为常用的一种。
即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
有期徒刑的期限各国规定不一。
中国刑法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数罪并罚的可以延长到25年;死刑缓期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为有期徒刑25年;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不得少于13年,也可延长到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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