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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短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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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坐牢”
,在常人眼里肯定是一个不吉利的词语,他的背后,是长年累月的牢狱之灾。
其实我们俗称的“坐牢”
,有个比较正式的称谓,叫做有期徒刑。
翻看唐朝、宋朝的法律文献,就会惊奇地发现,当时的徒刑,他们的刑期最高都不超过三年。
徒刑以三年为刑期上限,一至三年分为五个刑法等级。
有读者就会问,刑期怎么会这么短啊?为什么呢?
受当时的医疗条件、生活水平所限,人均寿命普遍不高,能活过四五十,已经算是长寿了,一下子判个十几年,很有可能大多数都老死狱中了,客观上不符合当时的社会现实。
而且,古代不像现在一样人力资源及其低廉,当时人口总量并不多,每一个人都是宝贵的人力资源,用于生产和耕作,如果大面积长期地拘禁起来,不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还有就是古时候的刑罚目的是为了让犯人知错,而不是为了惩罚而惩罚,法定刑期较短,给予犯人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知道犯错以后的严重后果,以后就不会再犯。
最后,古时候的徒刑,不仅仅是把人关在监狱里,还有强制性的高强度劳役,相当于现在的有期徒刑再加上劳动改造,刑期过长的话,很多体质较弱的犯人很容易累死狱中,这也是刑期较短的客观因素。
实际上的刑期更短,大多两年就放人了。
有人又会有疑问了,虽然法定刑期较今天的水平大大缩短,那也是最高不超过三年啊?为什么说是很少有超过两年的呢?
这个就与我国古代独有的一种奇特的司法现象有关了,产生这种现象的,是一种法律上的赦免制度,具体实施起来,有一个我们很熟悉的词,叫大赦天下。
中国古代封建帝王掌握子民的生杀予夺大权,常以施恩为名赦免犯人。
如在皇帝登基、皇帝驾崩、更换年号、皇帝生儿子、立皇后、立太子、皇帝打了大胜仗等情况下,常颁布赦令。
天下大乱或者自然灾害,也会大赦,因为自然灾害的时候,民不聊生,犯罪现象就会增多,所以皇帝就大赦天下。
也有一些情况正好倒过来,大丰收,经济形势很好,然后皇帝一高兴,也宣布大赦,来缓解阶级矛盾。
来缓解社会矛盾。
皇帝一说话,对于一定时限内的犯罪,不问是否发觉,是否结案,都予以赦免。
已经赦免的犯罪,不许他人再向官府控告。
谁以赦免的犯罪事告发别人,就以所告的罪惩罚原告。
赦前犯罪已执行的,不认为有前科。
这种大赦天下,除了一些特殊的犯罪不能赦免以外,其他的罪名一律在大赦的范围之内,也就是说,皇帝一大赦天下,全天下大多数犯罪分子的罪名就都赦免了,正在行刑的就此完事,正在坐牢的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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