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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国英当时对李景华颇有怨气,自然希望法院对李景华重罪加身,一口咬定李景华行窃时不仅偷了潘家的赃物,而且还用枪对潘家的仆人进行恫吓,有暴力行为。
李景华当场申辩:“诸位老哥们听着,我燕子李景华虽然偷窃,但绝没有使用暴力。
好汉做事好汉当,我做过的事我认了,但我没做的事,我是绝不能认的。”
但是当时法官对此置若罔闻,在潘家的运作下,庭审结果认定李景华犯“强盗罪”
,从重判处李景华12年有期徒刑。
为防李景华逃跑,还给他戴了一种残酷的刑具“木狗子”
。
“木狗子”
是旧时木制刑具的一种,装于犯人两腿间,使两腿不得自由伸缩离合,此刑具戴上三年,双腿就会残废。
李景华对一审判决很不服气,决定上诉河北高等法院。
河北高等法院指定由义务劳动法律委员会会长蔡礼作为李景华的辩护律师。
蔡礼仔细查阅此案的卷宗并多次到看守所与李景华面谈。
李景华对蔡礼十分信任,有问必答。
庭审开始后,蔡礼从两个方面提出李景华的减刑理由:第一,李景华作案并无强暴行为,不应以‘强盗罪’判处。
他只是一小偷,就算是一个闻名遐迩的大盗,按民国法律,即使从重,判12年显然过重,与法律条文不合。
因此提出应给李景华减刑,判处8年徒刑足矣。
第二,“木狗子”
是一种很不人道的刑具,早应彻底废除,给李景华上这一刑具与现行法律的基本精神抵触,请求撤销。
法官听取意见后决定改日再审,但李景华未能等到重新判决,便于1936年年初病逝,时年40岁,一代大盗就此终局,可悲可叹,可歌可泣。
燕子李三的案子放在今天呢,争议的焦点应该是,他犯了抢劫罪还是盗窃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但是,大家都要记住了,可不是犯了盗窃罪所受到的惩罚就会轻一点,这要看犯罪的严重程度,盗窃罪也是有死刑的。
所以,燕子李三即便是在今天审判,估计刑期也少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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