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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3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通过全国统一的就业制度,不仅安置了147万失业人员再就业,而且为经济建设提供了大量的劳动力。
②实行全国统一的就业招收和调配制度
全国统一的就业招收和调配制度,主要是根据当时建筑行业的特点,从建筑业开始建立的。
1953年,中共中央提出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中国开始进入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
为了满足建筑企业的就业需求,确保劳动力供给,亟须建立新的劳动力管理制度来代替旧的劳动力管理制度。
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先后在各城市建立了管理建筑工人的专门机构,制定了建筑工人的调配办法,开始了对建筑工人有组织的调配工作。
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提出在大规模经济建设时期,劳动部门的工作重点应当由救济失业工人转向对建筑工人的调配,并制定了《建筑工人调配暂行办法》。
自此,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了建筑工人的招收和调配制度。
随着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各个部门都需要大量补充劳动力,于是1955年以后,劳动力的统一招收和调配制度又从建筑业扩大到工矿企业和交通运输等各部门。
1955年5月,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规定了劳动力统一招收和调配的基本原则、办法和劳动部门的管理权限,即:在劳动部门统一管理之下,由企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进行。
这标志着中国以招收和调配为主要内容的就业制度的进一步确定。
这种就业制度的创建,在当时条件下,防止了劳动力的私招乱雇现象,保证了劳动力的稳定和职工的职业安定,有助于解决部门之间、地区之间、企业之间劳动力余缺的矛盾,减少了窝工浪费,支援重点建设地区,对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劳动力的供给发挥重要作用。
③实行城乡分割的就业制度
1957年上半年,国家劳动部提出改变劳动就业由国家“包下来”
的政策,实行“统筹兼顾,适当安排”
,允许辞退和流动,推行劳动合同制。
195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1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户口登记条例)。
该条例规定:“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准予迁入证明,并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自此,以阻断人口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的户籍制度便应运而生。
上述政策、法令,从就业、粮食、户口等方面对农业富余劳动力进城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农民即使看到城市预期收益也无法或者难以分享,中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在计划经济时期表现得尤为明显。
此后,中国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长期推行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统包统配的计划控制就业制度,历时达30年之久。
在此阶段,中国基本上不存在一般意义上的劳动市场,也几乎没有职业介绍机构,统包统配的计划控制机制成为中国人力资源配置的最主要、甚至是唯一的手段。
(2)体制内计划调控与体制外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双轨阶段
从1978年底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到1992年中共十四大召开,是中国就业制度实行体制内计划调控与体制外市场调节相结合阶段。
其间,以1987年提出“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应当是计划和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
为标志,中国的就业制度进入了开始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阶段。
体制内计划调控与体制外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就业制度便应运而生,其主要内容包括:“三结合”
就业方针、劳动合同制、农业富余劳动力就业政策等。
①实行“三结合”
的就业方针
20世纪70年代末,由于城市本身人口增长过快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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