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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就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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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业制度的概念和历史沿革
1.就业制度的概念
就业制度是指关于人们合法获取就业机会、维护社会就业行为的根本规定。
2.西方国家就业制度的产生
在西方国家,资本主义生产需要补充或增加劳动力,劳动者为生活所迫也需要就业,这就形成了劳动力市场。
劳动力市场通常采用无组织的和有组织的两种雇工方式:前者由雇主派人招工,或工人登门求职方式直接进行;后者有由雇主的同业公会举办,由雇主与雇员合办,由工会或慈善团体举办,或由以盈利为目的私人举办等方式。
最早成立官办职业介绍所的是英国,创办于1880年。
英国政府1905年颁布了《劳工失业条例》,规定失业救济委员会有权设立职业介绍所;1909年通过《劳动介绍办法》,规定职业介绍所由商务部管辖;1916年成立劳工部后,这一工作转交给了劳工部。
美国最早成立的是1890年俄亥俄州职业介绍所;1918年联邦政府劳工部成立职业介绍所;1933年颁布《联邦职业介绍法》;到1937年,各州才都通过法律,先后成立职业介绍所。
苏联十月革命胜利后,1918年颁布了关于取消私营劳动介绍所、设立国家劳动介绍所的法令。
1922年《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规定,录用职工必须经过劳动介绍所。
3.我国就业制度的沿革
中国就业制度的转型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统包统配的计划调控阶段(1949—1979年);第二阶段,体制内计划调控与体制外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双轨阶段(1979—1992年);第三阶段,市场导向型就业机制阶段(1992年至今)。
(1)统包统配的计划调控阶段
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78年底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是中国就业制度实行统包统配的计划调控阶段。
统包统配的计划调控就业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就业统一介绍制度和统一招收制度、全国统一的就业招收和调配制度、城乡分割的就业制度等。
①建立就业统一介绍制度和统一招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针对旧中国遗留下来的失业问题,中共中央明确指出,各级劳动局要设立劳动介绍所,帮助失业工人办理失业登记和就业介绍。
同时,政务院颁布了《关于救济失业工人的指示》,规定“在招雇新工人和职员时,由当地劳动部门设立劳动介绍所统一介绍”
。
中央政府劳动部也颁布了《失业技术员工登记介绍办法》,规定公营、私营企业需要雇用技术员工,应当在劳动介绍所备案,由劳动介绍所统一介绍,备案范围还包括企业雇用的人员。
同时规定,跨省、区雇用和调配人员的审批手续,在省内的由省级劳动部门审批,在大行政区内的由大区劳动部门审批,在大行政区之间的由中央政府劳动部门审批。
这样,全国性的统一就业制度的基础就初步得到确定。
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为了满足当时经济发展对人力资源资源配置的要求,控制劳动力供给的数量与规模,1952年,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要求推行劳动力就业由统一介绍到统一调配的过渡,具体包括:国营、私营企业需要雇用人员,要预先提出用人单位和待遇,由劳动部门审查,并由劳动局所属的劳动力调配机构统一介绍,在指定的失业人员中选择;未经批准,不得自由招雇。
同时规定,不得雇用在职技术人员,不得到外地或者乡村招雇,严格制止从农村招工。
新建扩建的工矿企业需要招收职工,应当提出劳动力使用计划,报劳动部门审批,并由劳动部门按照计划调配供应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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