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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应属于后者,不属于前者。
此一辨析不可少,却甚微细不易辨别。
2.旧中国有五伦(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之说,其所指说偏乎此一人对彼一人的关系。
今说人对人的关系应当包含个人对集体、集体对个人那种相互关系在内,亦包含集体对集体的关系在内。
此例如工厂的工人对工厂、工厂对工人和工厂对工厂之间,以及工厂对国家,国家对工厂,皆事同一理。
乃至国际上国家与国家之间,国家与联合国之间,既然同是在生活上互相依存的两方就同属于伦理,都有彼此顾及对方,尊重对方之义,都有道德不道德问题。
3.处在彼此相关系中,其情其义既若规定了的,却又是有增有损,转变不定的。
此即因彼此在生活上互相感召,有施有报,要视乎其事实情况如何,顺乎生命之自然而行。
若看成死规矩,被社会礼俗所束缚,那至多有合于一时一地的社会道德,不为道德之真。
人对人的问题虽存于彼此之间,但人身有彼此而生命无内外,浑包对方若一体。
从乎自觉能动性,采取主动解决问题,自是在我。
若期待对方,责望对方,违失于道矣。
唯责己者为不失自觉,是以古人云“反求诸己[80]”
。
但问题或未易得到解决,则“尽其在我”
是曰尽伦。
伦理道德上的义务是自课的,不同乎国家法律所规定的那种义务是集体加之于我的。
后者具有强制性,而前者是非强制性的,正为其出于生命自由自主之本性故耳。
法律上的义务恒与权利相对待,而道德上的义务则否,义务只是义务而已。
为什么只讲义务不提权利?此可从两面来讲明。
人非有所享用享受不能生活,而生活是尽义务的前提,显然生活权利不能没有。
其所以不提来说,正为事先存在了。
须知这义务原是从伦理彼此相互间生出来的;我既对四面八方与我有关系的人负担着义务,同时四面八方与我有关系的人就对我负担着义务;当人们各自尽其对我的义务那时,我的权利享受不是早在其中了吗?具体指点来说:父母之情义在慈,子女之情义在孝,子女的生活权利不是早在父母慈爱抚育的义务之中了吗?父母年老,子女负责奉养,父母的权利也就在子女的义务中。
不是吗?——此是讲明的一面。
情也,义也,都是人类生命中带来的。
生命至大无外;代表此至大无外之生命本性者今唯人类耳。
古人有言“宇宙内事乃己分内事[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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