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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这种运用论辩逻辑对有效性概念的解释可以从认识论的思考得到支持。
与提到的有效性要求的理论最相符的认识论,毫无疑问是建构性的,但是这种建构论的观点对实践理性和理论理性都可以适用。
有关经验科学的对象化知识是视研究者的专家共同体的建构性的、揭示意义的成就而定的;这种成就绝不是公民的公共交往共同体的特权。
实用主义、遗传结构主义以及认识人类学以各自不同的方式强调了在海德格尔的存在论中所描绘的现象,他将它称为提出构思中的“在自我存在之先”
。
理解的前结构是普遍的;在一切认识活动中,构思和发现的因素相互补充。
在这方面,皮尔士、皮亚杰和梅洛·庞蒂都与康德、马克思和尼采相关。
无疑,情况又各不相同。
在某一时刻,认为世界遵照我们而行动的经验中的被动因素占支配地位,而在另一时刻,认为我们受世界影响的预期中的主动因素占支配地位;但是这两种发现的以及构成的因素互相渗透,而相关的份额也在理论理性的范围之内变化。
从物理学到伦理学,从数学到文艺批评,我们的认识成就在共同的、不稳定的论辩的基础上形成了一种连续统一体——在论辩之中,有效性要求成为主题。
选译自[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商谈伦理学的诠释》,美因河畔,法兰克福出版社,1992。
甘绍平译,李万全、艾四林校。
[1]威廉姆斯:《伦理学与哲学的界限》,163页,伦敦,1985。
[2]威廉姆斯:《伦理学与哲学的界限》,200页,伦敦,1985。
[3]同上书,170~171页。
[4]威廉姆斯:《伦理学与哲学的界限》,172页,伦敦,1985。
[5]威廉姆斯:《伦理学与哲学的界限》,152页。
[6]罗尔斯:《正义论》,美因河畔,法兰克福出版社,1975。
[7]罗尔斯:《道德论中的康德主义建构论》,载《哲学杂志》,519页,19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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