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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他人并为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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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研究的开篇,我们针对伦理的观点说过:在正义的体制中通过与他人并为他人追寻真正的生活,这唯一特点表面看来没有连续性可言。
接下去我们要思考如下的问题:伦理目的的第二部分,也就是我们美其名为关怀的东西,是如何与第一部分发生联系的?当我们将伦理目的的自反方面描述为自尊时,问题就陷入了悖论的循环并引起了争论。
因为自反性似乎包含着一种返回自身,一种自我封闭的危险,它抵抗着向更广阔之物,向“美好生活”
的地平线开放。
这一危险尽管是事实,但我坚持这样的一种论点认为,关怀并不是自尊的身外之物,它将自尊开展为对话性的东西,但这一方面至今仍未被论述。
就像我在其他地方说过的那样,开展确实包含着一种在生活和话语内的中断,但此中断却使某种连续性在第二层次上成为可能,如此一来,自尊与关怀就只能以对方来确立自身,以对方来思考自身。
悖论的这种解决方式并非是不可想象的,这是我们在上一研究中所能达到的全部论断。
我们首先应注意到,如果我们总是说自尊,而不是说对我的尊重,这并非偶然。
说自身与说我并不是同一回事。
我性以某种方式当然包含在自身性内,但自身性向我性的过渡总伴随着“在每一次”
这一话语,海德格尔所要做的,就是将它与我性的立场联系起来。
他认为,自身在每一次都是我的。
[7]如果他人不是未被说出的参照,那“在每一次”
的根基何在呢?就此一“在每一次”
的根基而言,我对我的经验的拥有在某种意义上是分配性的,它涉及所有的语法人称。
但为什么他人不是我的复制品,另一个我,而是事实上的一异于我者呢?就此而言,自尊所根据的反身性仍流于抽象,它依然弄不清楚我与你的区别。
还有另一个基本的观点:如果我们问,凭什么自身说自己受到了尊重,回答应是,受到尊重在原则上并不是由于他的某些实现,而是在根本上出于他的能力。
关于能力的真正意义,有必要看一看梅洛-庞蒂(Merleau-Ponty)的“我能”
,并从物理方面到伦理方面来理解它。
我是这样的一种存在,他能评价他的行为,视某些行为的目的是好的,能够自尊,自己认为自己是好的。
“我能”
的话语必定是一种针对我的话语。
其中的重点是动词,是能一为,在伦理的意义上对应这一能—为的就是能够—判断。
所以问题在于弄清楚,他人的这一中介是不是包含在现实化能力的轨道上了。
此问题与任何修辞无关。
一如泰勒所看到的,这是政治理论的要害所在。
某些研究自然权利的哲学设定了这样一种完全主体,此一主体在进入社会前就具有各种权利。
这样,这一主体对公众生活的参与在原则上便是偶然的和可以免除的,个体——在此假设的意义上应称为人格——须从国家那里得到在他之外建立之权利的保障,而又不使他感到这是一种内在的义务,必须参加为社会的完美而制定的规章制度。
先于所有社会联系而建立的这一权利主体是无法驳倒的,除非我们斩断此主体的根。
在它的根上,他人作为能力与现实化的中介作用被错过了。
亚里士多德在论友爱(philia,《尼各马可伦理学》,Ⅷ-Ⅸ)时,所涉及的恰恰是这种中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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