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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此来看,其他的人、其他的生活历史和利益状况,便仅就他们是如何在我们的主体间所分享的生活形式这一框架内与我的同一性、我的生活历史和我的利益状况交织在一起这一点而言,才具有意义。
我的受教育的过程是在一种与他人共享的传统之关联中实现的,我的同一性也留有集体之同一性的印记,我的生活历史也融入了绵延的历史的生活之流里。
就此而言,在我来看是好的那样一种生活,也与我们共同的生活形式相关。
因此,在亚里士多德那里,个体的伦理是深深地融于公民的城邦之中的。
然而伦理问题有着与道德的问题不同的目标:对人与人之间源于利益分歧而产生的行为冲突进行调节,在这里还算不上是题目。
我是否愿意成为这样一种人,即在某一紧急的情况下对一匿名的保险公司进行一次小小的欺骗,这并不是一个道德的问题,因为在这里所涉及的是我的自尊,或许也涉及别人对我的尊重,而并不涉及对每个人的那样一种同等的尊重,即每个人对所有其他人的完美性的那样一种对等的尊重。
然而,一旦我们对自己的准则与其他人的准则之间的一致性进行检验,我们也就接近到了道德的观察方式。
康德称准则为那些基于情状的、或多或少琐碎的行为规则,个人的实践是习惯性地以这种行为规则为指导的。
它们减轻了行为者日常决策的负担,并多多少少坚实地构成了一种能够使行为者的品格与生活方式得以映现的生活实践。
康德首先注意到的,是根据职业状态区分开来的早期市民社会的那些准则。
这些准则共同构成了一个由实践中的习俗组成的网络的最小单位,这些习俗使一个人(或一个团体)的同一性及生活规划得以具体化,它们调节了人们的日程、行为的风格、处理问题和解决冲突的方式等。
准则构成了伦理与道德的交接面,因为它们同时既可以从伦理的角度亦可以从道德的角度得到评价。
可以略施小小的欺骗之伎俩这一准则,或许对于我来讲并不好,如果它不符合我所追求和认可的一个人的形象的话。
这同一准则或许同时也是不正当的,如果对它的普遍的遵循不能给大家带来同样的好处的话。
一种对准则的检验,或者一种由我想如何生活这一问题所引导的使准则得以形成的启迪学,运用实践理性的方式完全不同于如下一种思索:从我的角度来看,一种普遍被遵循的准则是否适合于对我们的共同生活进行调节。
在前一种情况下所检验的是一种准则是否对我有好处并与场合相适应;在后一种情况下所考虑的是我能否愿意:一种准则作为普遍的法律为所有的人所遵守。
前一种情况所涉及的是伦理上的思考,后一情况所涉及的是一种道德性质的思索,当然还仅是一种狭义上的。
因为这一思索的结果还总是与某一个体的个人的视角联系在一起的。
我的视角是由我的自我理解所决定的,并且是以这样一种方式,即我想如何生活这一点可以允许我对欺骗伎俩采取一种无所谓的态度,如果其他的人在同样情况下也这样做并使我成为其诡计的牺牲品的话。
甚至连霍布斯也都知道这样的黄金规则,根据这一黄金规则,上述的那个准则在某种情况下也是可能得到辩护的。
一个人想要什么权利,别人也有权得到,这一点在他看来是一种“天然的法则”
。
从一个根据自我中心的立场所进行的将准则普遍化的试验中,还得不出一种准则会被所有的人认定为其行为的道德准绳这样的结论来。
这一结论只有在我的视角与所有其他人的视角更多符合一致的前提下,才会是正确的。
只有当我的同一性和我的生活规划反射出了一种普遍适用的生活形式之时,以我的视角来看毫无差异地有益于所有的人的那种事物,从实际上看也的确会合乎所有的人的利益。
只有一种绝对命令才与黄金规则(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自我中心主义决裂。
根据这一绝对命令,一种准则只有在下述情况中才是正当的,即所有的人都能愿意它在类似的情形下为每个人所遵守。
每个人都必须能够同意这一准则成为我们行动的一个普遍的法则。
只有所有的当事人都认可其普遍化之能力的那样一种准则,才能够被看成是一种规范——它能为所有的人赞同和认可,也就是说它具有道德的约束力。
我应当做什么这一问题便从道德的角度通过人们应当做什么这一关联而得到了回答。
道德要求是绝对的或无条件的命令,这一命令使有效的规范得以表达或者暗含着与这种规范的关联。
只有这种要求的命令上的含义可以理解为是一种应当,这种应当既不依赖于主观的目的与优先考量,又不依赖于一种对我来说良好的、成功的或无过失的生活之绝对目标。
人们“应当”
做什么或者“必须”
做什么,在这里不如说是有着这样的意义,即这样做是正当的因而是一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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