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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种可以保护的立场吗?假定我们将要分配某些资源。
我们同意必须给予人们同等的份额。
一阵狂风从我们手中抢走了这些资源,不公平地分配了它们。
所以我们就没有理由再分配了吗?
这里就产生了一个差异,为什么我们相信我们必须公平地分配。
假定,首先,我们关心的是程序性的正义。
我们相信我们应当平等地分配,因为那是避免偏袒的唯一方式。
或者我们相信平等是一种缺省设置:当我们不能把不公平的分配称作正义时,我们就要以平等为目标。
在有天然不平等的时候,两种信念都不适用。
自然并不歧视,他也不是一个行为者,必须把他的所作所为说成是正义的。
按照这样的观点,“如果”
我们分配,那么我们应当公平地分配。
但是我们没有理由认为我们“应当”
分配。
如果分配者是自然,那么就没有偏袒,也没有什么东西需要消除。
其次,假定我们关心实质的正义。
我们的目标不仅仅是避免程序性的缺陷,因为对于应当有什么结果,我们有一个分离的标准。
按照这样的观点,我们可以相信,在有可能的地方,我们应当干预,以产生正确的结果。
但是,就像前面一样,这样的信念不需要成为这种观点的一个组成部分。
就如在程序正义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相信的仅仅是,“如果”
我们分配,那么我们应当公平地分配。
当不平等的产生是自然的时候,我们的观点就不适用了。
按照目的论的观点,事物有差别,按照目的论的观点,这样的不平等本身是坏的,或者是非正义。
按照这种观点,我们有理由再分配。
这种论证的负荷在转移。
如果人们反对再分配,他们必须提供相反的理由。
某些这样的理由值得提到。
有些人会声称,即使我们应当公平地分配,一旦有一种自然的分配,那么加以干预是错误的。
这样的宣称似乎假定了自然的东西就是正确的,或者假定最好维持现状,这样的假设现在很难为之辩护。
但是有其他方式,人们可以用来为这样的观点辩护。
他们可以诉诸行动和失职之间的差别,或者否定性的和肯定性的义务之间的差别,或者其他诸如此类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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