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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对应着伦理考虑这一观念。
就起源而论,这两个术语的区别是拉丁语和希腊语之间的区别,都与意指“倾向”
(disposition)或“风俗”
()的词相关。
一个区别是对应“道德的”
(moral)的拉丁语词强调社会期望含义较多,而希腊语词较多含有个人品质的含义。
但至今“道德”
(morality)一词已含有很多不同的内涵,我想说明道德应被理解为伦理的特别发展,这在西方文化中有特殊的意义。
它特别强调某些伦理观念而不强调其他伦理观念,特别发展出一种特殊的义务观念,而且有某些特别的预设。
我相信,根据这些特征,它也需要我们以特别的怀疑论态度予以对待。
所以,从现在起,我在大部分情况下将把“伦理的”
(ethical)用做广义词指代这一学科[6]的确定内容,而用“道德的”
(moral)和“道德”
(morality)指代较狭窄的系统,其特殊性将在下文论及。
我将不去定义伦理考虑的精确含义,但将谈谈伦理观念(thenotiohical)获得了什么含义。
该观念的含糊性并没有什么害处。
事实上倒是道德这一特殊体系本身需要确定的边界(例如,在明确“道德的”
和“非道德的”
这两个词的词义时)。
它是其特殊预设的函项(afun)。
没有这些预设,我们可以承认一系列考虑都属于伦理观念,我们也能明白为什么难以清楚地界定这个系列的范围。
义务(obligation)概念便是这一范围中的一个。
有相当不同的通常算作义务的考虑,我将在下文(第10章)阐述为什么应该如此。
有一类平常的义务便是你可将自己置于其[约束]之下的义务,特别是做出承诺[而形成的义务]。
还有责任(duty)概念。
今天该词最常见的用法狭义地与制度相关,例如存在责任清单或责任手册。
除此之外,责任还典型地与源自人的“身份”
(station)的角色、地位和关系密切相关,如布拉德雷(Bradley)一篇著名文章的标题所称的。
[7]就工作责任而言,工作可能是自愿获得的,但一般的责任,大多数不同于承诺的义务,则不是自愿获得的。
在康德和受其影响的人们的思想中,一切真正的道德考虑最终和在深层次都奠基于行为者的意志。
我不能仅由我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而要求以特定的方式行动——例如我是特定一个人的孩子,如果这项要求是道德的要求,而并不仅仅反映一种心理压迫或社会和法律制裁。
道德地行动就是自主地行动,而不是迫于社会压力的结果。
这便反映了道德子系统的某些典型关怀。
与其相反,人可以仅因为其身份和社会地位而处于这类要求之下,这在每个社会都是可发现的伦理思想,在我们的社会中也是这样。
西方社会有些人现在不愿接受这类考虑了,但在过去几乎为每个人所接受,这类要求也没有必要先经过理性检验,再被放弃或者被转变成自愿的承诺。
这类要求和道德的其他独特特征一样,与现代化进程密切相关:它代表着一种伦理过程的理解,在法律关系的世界中,便是梅因(Maine)所说的从身份到契约的变化。
它也对应着进入伦理关系之中的自我观念(ofself)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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