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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这个已趋没落的资本主义文明中,这种“能自由选择”
的,但不主张这些目的“永远正确”
的理想,以及与此有关的“价值多元主义”
(thepluralismofvalues),或许只是一种晚出的成果;或许是远古时代及原始社会从未体认到,而后世子孙也将投之以好奇甚至同情的眼光,但却仍不太了解的一种理想。
这或许会是事实,但是在我看来,我们却不必因此而推出怀疑主义的结论。
“原则”
并不会因为我们无法保证其有效持续,就变得比较不够神圣。
坦率说来,想要保证我们的价值,在某种客观的境界中,可以取得永恒与稳固,这种欲望,或许根本只是对“童稚性的确定感”
(thetiesofchildhood)或对我们原始时代想象中的“绝对价值”
之渴望而已。
我们这个时代里,一位可佩的作家曾经说过:“文明人之所以不同于野蛮人,在于文明人既了解他的信念的‘真确性’(validity)是相对的,而又能够果敢地维护那些信念。”
我们内心或许都有一股欲望,想要追求较此更进一步的东西,这欲望本是一种深刻的、不可救药的形上需求,然而,让这种欲望左右我们的实际行为,也正是道德与政治上一种同样深刻而却更危险的不成熟的表征。
节选自[英]以赛亚·伯林:《自由四论》,台北,联经出版公司,1986。
陈晓林译。
[1]这篇就职演说是1958年10月31日在牛津大学发表的;同年由克莱伦顿出版社(thePress)出版。
[2]当然我并没有暗示,反过来说就是正确的。
[3]哈维修斯曾经清楚说明这一点,他说:“自由的人是不被枷锁束缚、不被囚禁的人,同时,也不是像奴隶那样,被惩罚所恐吓的人……不能像老鹰那样飞翔,或者像鲸鱼那样游泳,并不就是缺乏自由。”
[4]此一理论的最佳典型,当然是马克思的“社会定律”
(sociallaws)概念;但是此一理论也是某些基督教的、功利主义的以及所有社会主义学说的一个重要成分。
[5]霍布斯说:“自由的人即是能够做他想做的事,而不受到阻碍的人”
;法律总是一种“锁链”
,即使它使你免予其他更重要的枷锁,如某种更具压抑性的法则、习俗或专断的专制制度、混乱状况的束缚等,也是一样。
边沁所说的内容,大抵和此相同。
[6]除了极少数的人以外,大多数的思想家都相信:所有他们认为“善”
的事,都互相密切地连接在一起或至少是可以相容的——穆勒的这种想法,不过是这一种倾向的另一个例证而已。
前后不一致、至少是乖离的要素,会被人为方法束缚在一个专制的体系之下,或因为面临了共同的敌对观念,而维系在一起,这种例子,在思想史中和民族史中都屡见不鲜。
等到危险时期一过,本来被此互相支持的观念,就会产生冲突,而这种现象,往往破坏了本来的体系,但是却为人类带来了重大的好处。
[7]请参见维利(MichelVilley)对此所做的有价值的讨论——《权利哲学史》(led’histoiredelaphilosophedudroit)一书。
维氏认为“主体权利”
(subjectiveright)的观念雏形,是奥坎所构想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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