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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人一致同意牺牲自由,这个事实,也不会因为它是众人所一致同意的,便奇迹似的把自由保存了下来。
如果我同意被压迫,或以超然及嘲讽的态度,来默许我的处境,我是不是因此就算是被压迫得少一点?如果我自卖为奴,我是不是就不算是个奴隶?如果我自杀了,我是不是不算真正的死了,因为我是自动结束我的生命?“全民政府(pover)是发作无常的暴权,而君主政体则是最有效、最集中化的专制。”
康斯坦认为卢梭是个人自由最危险的敌人,因为卢梭曾经声称:“把我自己奉献给所有的人,我就等于没有奉献给谁一样。”
康斯坦看不出来,即使主权操于“每个人”
手中,何以它就不应会压迫到它那个不可区分的“自我”
成员中的某一个人?如果它决定如此做的话,它显然可以压迫到某一些人。
我若是少数人之一,我当然或许宁愿让一个议会、家庭或阶级,将我的自由剥夺过去。
因为这样或许可以给我一个机会,使我有朝一日也能说服其他的人,去替我做我觉得我有权利做的事情。
但是,由我的家庭、朋友或同胞,来剥夺我的自由,就自由被剥夺这一点而言,也同样有效。
无论如何,霍布斯是比较坦率的,他不发欺人之言,指出:一个“主权”
不会奴役人民,他为这种奴役行为,找到另外的借口,但他至少没有厚颜地称之为“自由”
。
在整个19世纪中,所有的自由主义思想家都认为:如果自由牵涉到要“限制任何人强迫我去做我不愿意或可能不愿意做的事”
的权力,则不论假借什么理想的名义,对我强施压力,我都是不自由的;他们认为“绝对统治权”
(absolutesnty)的理论本身,就是一种暴虐的理论。
“除非某些人,例如绝对的统治者或全民议会或议会中的国王、法官、某种权威的集合体,或法律本身(因为某些法律具有压迫性)授权人家侵犯我的自由,否则,我的自由就不受侵犯”
——如果我要保障我的自由,我就不能仅发表这样的声明,就算了事。
我必须建立一个自由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自由具有某种疆界,任何人都不能逾越这个疆界,来侵犯到我的自由。
我们可以用各种不同的名称或性质,来称呼决定这种疆界的规则,我们可以称这些规则为“天赋人权”
、“上帝圣谕”
、“自然法则”
“功利要求”
或“人类的永久利益”
等。
我可以认为这些规则,都是“先验地”
(apriori)有效,或主张它们本是我自己的终极目的,或是我的社会或文化的目的。
其实,这些规则所共同具有的特点是:它们已经广为众人接受,而且在人类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也一直深植在人的实际本性之中。
现在看来,它们恰构成了我们所谓“一个正常人”
的基本部分。
真正相信个人自由中,有一个最小限度的不可侵犯部分的人士,必然会采取某一种绝对立场。
因为很明显的,对所谓“多数人的统治”
,是没有什么可以期望的;民主本身,从逻辑上看来,并不与多数人的统治息息相关,而从历史上看来,民主若要忠于自己本身的原则,有时便不能保护多数人的统治。
有人已注意到:很少有政府在促使人民产生政府所希望产生的意志之时,会发现有多大的困难。
“专制的胜利,在于逼使被奴役的人,宣称他们自己是自由的”
。
这可能不用强迫;奴隶们可能会诚恳地宣称自己的自由——但他们毕竟仍然是奴隶。
对于主张政治上“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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