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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力量不受纯利益的共同性的影响,把有关的人全部包括在内,因而变成自由之爱和自由义务的一种力量。
基督教旧教的互助思想使这种旧与新产生接触,丝毫没有改变明朗牢固的内涵,却得益匪浅。
天主教的互助思想,过去和现在都浮在一个危险上面打转,一直有着沦为星期日闲暇中的谈资、过分专注于信仰的公式,而不是活跃于心灵中生气盎然的行动的信仰的危险。
互助思想可以在降低这个危险的意义上,从新与旧的碰撞中获益。
它把自己与行动和劳作结合在一起,使处于各民族中的某个民族的生活与建立于互助思想之上的教会产生更密切的接触。
但事情还远不仅如此。
我们面临着一个强大的组织时代。
为了助产它,人们不无道理地给予中欧几个强国以一个出类拔萃的,而且渊源于这些国家历史的特殊地位。
现在需要把这个时代引上一个方向,不只在基督教的社会观和伦理学的结构中占有一席之地,而且也的确受它们的引导和规定。
这样做意义重大。
我们这个时代一味地批判,放任力量。
而这样一个时代中,近代的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导致两个尖锐对立的原则的产生。
其一方是国家宪法和国家理论,另一方是经济的观念和经济体制,以及国家彼此间的关系。
这两个原则、两个观念争执不休,二者都与基督教的集体精神同样地水火不相容。
在国家理论的领地内,这两条原则叫嚷绝对的、严格集中的、“主权”
国家。
它不受尘世间任何力量的约束,只听命于它自己的主权意志,只有它才有权制定法律。
这个逐渐出现的(首先是在法国)主权国家错误地假设,所有结社的权利最初都是从它那里发祥的。
一切在主权国家当中结成的古老的特殊社团(贵族、教士阶层、修道院、城邦,直至家庭的一切团体)沿袭下来的自己的权利和自己的财富,都被这个国家洗劫一空;一直要到所有单个的国家奴仆们在国家面前具有一种完美合法的千人一面时,国家才停止掠夺个人权力的行径。
或者,作为与此相反的观念,上述两条原则在国家范畴内以所谓全民意志的独裁统治的面目出现;恰恰因为所谓全民意志自身永远无法一致,实际上就等于国家公民的多数统治(多数原则,卢梭)。
在经济体制的范围内,这两条原则或者直接以自由竞争的姿态出现,或者反之以国家社会主义的面貌亮相。
前者是指在经济上只听命于自利的个人和团体的自由竞争,后者作为相反的理想,是强制性的国家社会主义,它要把过去独立的企业、企业必不可少的地皮以及与之相应的生产资料,逐渐转变为国家所有,交由国家管理,以便按照任何一种人为的标准来分配国民经济的总产量。
在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中,也有类似的矛盾:或者是绝对主权的在最大限度内实现民族统一的强权国家和文化一律国家;或者是建立在阶级统治之上的、国际主义的、社会的、尽可能大一统的世界帝国。
前者所有的只是征服其他同类国家的强权意志,毫无任何自身膨胀的道德界限。
最后,在文化范畴内,那两条原则倡导的是折射后的民族文化或曰世界文化。
这三对理想,即理想及其反理想,为什么,出于什么最深刻的原因,与基督教的集体理论的最内在的核心背道而驰呢?是什么极不相同的基本看法使这三对理想产生对抗呢?对抗的原因在于,三对理想的双方尽管方向相反,但在同等程度上都否定了上面做了规定的、得到正确理解的团结原则,也否定了与这个原则一脉相承的另一个原则,即每一个人及社会的每一个亚单位(如家庭、社区、国家等),在一定范围内都应是具有自己原始权利的、独立自足的统治主体和法律主体,同时也应当是自由的奴仆和负有明确规定的、与其权利相一致的义务的人。
也就是说,应该是一个范围广大的社会单位的一份子。
每一个人既是主子,又是奴仆,所有人则都是统治任何集体的最高的主手下自由团结的仆人;这个主就是——上帝。
这几对理想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反对团结原则?先让我们替国家理念来回答这个问题吧!
尊敬的在座各位,这个团结原则,只有这个原则才是集体观念中绝对新的东西。
基督教在其草创时期便具有这种集体理念,并且把它当作发酵的面团带到世界之中,使得基督教把每一个体灵魂的独立自足的实质现实,与其独立自足的道德——宗教的自身责任融为一体,把它直接来自神的血缘(创世说)与其在永恒之中观照上帝的超自然神秘目标融为一体,进而结合在基督教自身当中;此外,基督教还在上帝面前把所有这些灵魂的共同体成员的身份与其真正的责任共负性,结合在一个确实包容了这些魂灵们的躯体中,究其起源和整体而言,这样一个躯体是看不见的,但同时它又奋力要闯入挤入视界。
亚当的全部子孙,都是这个包罗万象的总躯体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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