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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他的行为符合他的性格,既然他作了自己面临的种种可能行为中最想做的行为,难道我们不该说他在自由地行动吗?从形而上学的角度,我认为就自由意志与决定论相容而言,应该说他是在自由地行动。
换言之,如果一个人做自己想做的,否则就不做,那么他或她就是自由的。
如果那个人宁愿被杀也不交出钱,那他就会不交出钱。
然而,人们可能会说,那个人是受到抢劫者胁迫的,因此他不自由。
如果一个人被囚禁在监狱里,狱门大开,有荷枪实弹的警卫守卫,如果他想出去,他就可以那样做,然后被射杀!
毕竟,说这个没什么意义。
因此,通常的观念就可以很容易看出来,这个人是如何受到歹徒威胁而不自由。
这里有个矛盾。
假设受到别人威胁的这个人不是带着钱,而是一个秘密军人,再假设扬言要杀死这个秘密军人的人是秘密军人的死敌,他想威胁这个军人说出其同伴们的名字,从而消灭他们。
我们可能仍然在想着第一个例子中那个人所受的胁迫,但是在这个例子中,我们可能很轻易地认为这个军人可以自由选择。
我们的确会认为军人应该选择死而不是泄露秘密。
这里有个困难的选择,这是第一个例子中不存在的。
我们不会指责那个人把钱给了歹徒,尽管那不是他的钱,然而我们却会指责(甚至惩罚)泄露了同伴名字的军人(尽管人们可能会同情军人的处境,也会询问自己能否在同样的情形中勇敢地做出正确抉择)。
不过,从形上的自由角度看,这两个例子极为相似:不管是交出钱,还是泄露同伴的名字,两个人都在做当时的情形下自己最想做的;如果他们想要做别的,就会去做别的。
因此,很容易看出关于自由(我把它解释为在特定情境中做最想做的能力)的形而上学考虑如何同表扬与谴责、责任与奖励的问题搅在了一起。
我们会认为泄露同伴名字的人是有责任的,因为泄密将导致比他自己被杀更坏的后果。
在谴责或惩罚这个泄密的军人时,有一种功利的意图:这将促使其他军人保持坚定。
而谴责一个人把慈善团体的钱给了歹徒以保全性命,就没有这种意图。
即使丢掉性命的结果不是歹徒抢到了钱,也依然如此。
除非这些钱价值连城,那人们倒是有可能说丢钱强似丢命。
人们没有必要去期待使人们负责任的那种坏结果。
一个人也许忽略了,也许粗心,也许仅仅是不走运。
设想闹市中的某个人,忽然看见不远处的一位朋友,他朝朋友跑过去,想在他消失之前抓住他,与他共饮一杯。
就在这么做的时候,这个人跌倒了,并伤到了一个小孩。
我们认为他负有责任,不是因为他有意弄伤小孩,而是因为他在做极可能会导致那种后果的事。
如果这个人知道这个后果的可能性,我们说是他粗心,如果他没考虑到这些,但他应该考虑,我们便说他忽略了这种可能。
在这两种情形中,我们认为他都有责任,而且这么做显然有一种社会的功利考虑在里头。
要人们为忽略了的或粗心的行为负责会减少忽略的或粗心的行为:它促使人们更多地考虑可能发生的意外后果,如果他们知道这些后果的话,而且它还会促使人们未雨绸缪。
弗兰克·杰克逊根据他称之为“被期待的道德功用”
的理论来阐释关于责任或应受指责的归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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