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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对分论据(1)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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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倾向于认为,一个头脑简单的人的自由意志概念是有矛盾的:它孕育于一种可疑的神学与形而上学意见的土壤中。
无论如何,决定论能使我们经过努力给予这位头脑简单的人想从他的自由意志概念那儿得到的东西,决定论能使我们判断道德与法律之间的许多差异,当二者承担(或不承担)行为的全部(或部分)责任时。
换言之,决定论者的确可能更容易分辨普通人或法律都想要分辨的许多细微差异。
此处的差异与两个问题有关。
一个是,我们的行为是否来自我们的选择和性格,或我们是否受到某种方式的强迫和压制。
另一个是,我们是否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无论是表扬还是谴责。
待会儿我要讨论,这两个问题在日常的思考中碰撞交织在一起,从而使我称之为形上自由的问题与道德或法律的责任问题混合起来。
囚禁在监狱中的人被迫如此:他不能打开紧锁的门或推翻石墙。
他最想在青草之上、绿树之下徜徉。
不幸的是,他没有。
他不能,因为无论他决定做什么,他不能离开牢房。
与一个人在乡间散步的例子比较一下。
在后者中,他或她如此自由地做着这件事,因为他或她想这么做,而且也这么做了,否则就不是自由地做,这么说也就是他或她这么做与自己环境的背景假设是相吻合的,与自然律是一致的。
(如果他或她不想去散步,就不会这么做。
)在乡间散步的人的确是被自己的意欲和信念推动去这么做的,但他不是被强迫的。
如果我们总是做自己最想做的事,那么,尽管宇宙是决定论的,我们仍然可以自由行动,而不是被强迫。
我们的行为源自我们的意欲。
一位女性可以自由地决定去做外科手术。
她做了在当时的情形下自己最想做的。
因为尽管她不喜欢手术,却也更不喜欢不做手术的后果。
她最想做的就是做那个由她身体条件所决定的一系列不同行为中她最想做的行为。
现在设想下述情形,一个人带着某慈善团体的钱,但他遇到了抢劫者。
抢劫者威胁这个人如果不交出钱,就打死他。
这个人自然交出了钱。
同样可能的是,他不想交出钱,但事实是他的确交了,因为这是他惟一可以救命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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