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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规范、人、自然与上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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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等上帝和罪恶问题在以下两章得以独立分析之后,这个特别假说才能得到更完全的阐述。
我们将努力表明规范、自然、人和宇宙人格(thei)如何在人格主义的唯心主义中相互关联以结束本章——把本章归结为这样一个人格主义原理,充分的形而上学必须在感觉经验、价值经验和人的关联整体(togetherness)中看待感觉经验、价值经验和人。
7a.上帝中的自然过程的内在性。
[17]过去的哲学家和神学家常说自然中的上帝的内在性。
这种语言蕴涵自然是外在于上帝的,上帝进入其中,或许居于其中。
但人格主义得到了这样的洞见,自然并非外在于上帝的东西,它只是上帝人格的领域(areas)之一。
所以说上帝中的自然的内在性比说自然中的上帝的内在性更合理。
简言之,反对笛卡儿及一切其他二元论者而赞同怀特海,人格主义者拒斥“自然的分裂”
而认为宇宙在本质上是一种存在秩序——一种人格秩序(apersonalorder)。
通常称为自然和人类机体的存在都是它的部分,而人类和动物意识,在某种意义上在同一种本质上都是人格的相互作用的秩序的体现。
自然没有任何脱离上帝的存在。
自然就作为神圣人格的有意识经验而存在于神圣人格之中。
“所有天堂的合唱和地上的万物”
以及不可胜数的有机物和无机物,都包蕴于上帝的统一之中。
7b.自然过程是神圣人类价值实现的工具。
由这一唯心主义第一原则,人格主义者可得出结论,自然是服从于价值的。
任何心灵中的东西都源自该心灵的终极意义(ultimatemeaning),而该心灵的终极意义又源自该心灵以及与之相关的心灵的目的和合理价值。
人们容易忘记自然对价值的关系。
当物理事件是人类生活中那么多罪恶的基础时,自然对价值的关系尤其易被误解,但从人格主义观点看,物理事件也是上帝的活动。
相信为上帝之善所指导的唯心主义宇宙却有如许多罪恶似乎是不合理的。
在自然中依理性和善的规范行动的上帝如何能推卸对这些自然罪恶的责任?怎么能把毁灭人类之善的自然过程说成是人类对价值之神圣求索的内在善的工具?
笔者再次提醒读者,对这一问题的解答在第17章,但那儿提供的解答并不与立即要提出的关于上帝与世间罪恶之关系的一切思考的根本观点相冲突。
当我们思考罪恶时,必须牢记我们所说的“多重意义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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