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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规范的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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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已论及并运用了价值经验与规范之间的相互关系。
让我们再稍作深入探讨。
6a.价值经验在时间上先于规范。
价值经验在时间和心理学上先于规范知识。
价值经验提供了关于规范的合理假说奠基于其上的资料(data)。
规范知识随着价值知识的增长而增长。
仅当经验价值的自我通明在场时,价值才有其存在。
我的欢乐和我的知识,我的崇拜和我的道德只存在于我中,而非在社会中,非在上帝那儿,也非在某价值的超验世界中。
这一点既适用于虚假价值,也适用于真正价值。
例如奴役和自由,权力和真理,炫耀与谦卑。
但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喜好和享受都存在于经验者的通明在场之中。
那么一切价值都是内在的、私人的、主观的、个人的经验——这并不意味着它们之出现对经验者的依赖更甚于颜色和声音。
规范都是公共的。
[15]当一个人将一个规范当作真的提出时——逻辑规范、正义规范、美之规范或爱之规范——他是在断言它是可合理捍卫且有经验根据的。
他是以苏格拉底的方式要求他人出于理性而接受规范,或表明批判、修正或拒斥规范的理由。
所以,在某种意义上讲,规范是客观的。
然而这种客观的规范最终须被表达,它们便构成判断一切价值的真正标准(thetruestandards)。
6b.规范的客观性在逻辑上先于真正价值的发现。
人类的实际规范知识当然总只是与真理的大致近似。
然而,如果没有价值和理想,那便连对规范真理和实践之最粗略的近似也没有。
如果不承认(用厄班的话说)存在客观有效的规范,那么经验便是无目标的摸索,最长的试错序列(seriesoftrialsanderrors)也无望到达或趋近真理。
即使在这样的事态中也仍然存在一种摸索方式比其他方式好的隐秘信念或希望。
如果必须预设规范,且必须预设它是客观的——即对一切都是理想地真的——那便尚有这么一个问题:它们的客观性是由什么构成的?是纯粹的逻辑有效性吗?那么规范就是人类评价逻辑上正确的规则。
可形而上学问题仍未解决。
我们一定会问,这些规则在有效思维中存在的原因是什么?它们指涉什么客观实在?只指涉人类经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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