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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正义与力量在人格交往中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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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与人的任何一种交往中,力量都在起作用,这是人格散发的力量,它表现在语言和姿势中,目光的一瞥和声音的调子中,面貌、身形和动作中,表现在一个人在人格上所是者和在社会上所代表者之中。
每一次交往,无论友好的还是敌意的,亲切的还是冷漠的,都在某个方面,有意识或者无意识地是一场力量与力量的较量。
在这场较量中,关于存在之相对力量的决定在不断地作出,这力量乃是实现于所有卷入这场较量的人当中的。
创造性的正义并不否定这些交往和隐含于其中的种种冲突。
因为,这是必须为生命的创造性付出的代价。
在一个人的生命中,这些斗争开始于受胎之时,一直延续到生命的最后一息。
它们渗透到人与其所遇见的每一事物和每一个人的关系之中。
正义是这样一种形式,这些斗争在其中导致了关于每一个正在斗争的存在物中的存在力量的不断变化的决定。
这幅其真实性很难否认的画面给人的印象是,人格交往中的正义完全依赖于人与人之间的力量关系。
但是这个印象是错误的,因为它没有考虑到,加入力量与力量较量的每一个存在物已具有了确定的存在之力量。
它是一株植物,不是一块石头;是一头兽,不是一棵树;是一个人,不是一只狗;是一个女人,不是一个男子。
在个人交往中的较量开始以前,这些以及其他无数的性质已被给定,它们乃是每一个存在物都具有的对正义的内在要求之基础。
但是,这种要求有一大块不明确的边缘,它植根于每种存在力量的动态方面。
种种新的决定,总是就一种存在物之力量中的这一不确定因素作出的。
当然,这也是一切非正义的源泉。
如果新的决定破坏了一个存在物的本质要求,那它们就是不正义的。
在力量与力量之间的较量中,卷入斗争的存在物之一表现出一种占优势的存在力量,这并非不正义。
这一事实之显现,并非不正义,而是创造性的。
但是,如果在这场斗争中,占优势的力量利用其力量去减少或毁坏处于劣势的力量,那么,非正义就出现了。
这可能在人格交往的一切形式中发生。
最常见的形式是那么一些形式,在其中,人格交往发生于一种体制性结构的框架内部,而这种体制之保存与发展则为非正义的强制提供了借口。
在家庭关系、教育关系以及其他一切权威关系中,都有非正义的心理强制。
常常有这种情况,即那些常以特别严厉或生气的表情盯视幼儿的父母,应对该幼儿延续终身的反常的忧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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