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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词所暗示的那种[事实的]“坚实性”
(hardness)和明确性。
与重复性的行为模式相平行,一种生活方式包括各种令人敬佩的人类理想、感觉标准、家庭关系、教育和培养风格、宗教实践和其他主导性的关切。
我对我自己或另一个人描述我的生活方式,并通过我的实践和活动将我对自己生活方式的创造具体化,如果我没有遵循这种生活方式,如此这般的生活实践——它们是我生活方式的要素——就将受到削弱并丧失其对于我自己的意义。
在这一意义上,该证明乃是整体主义的。
我可能必须要么摈弃我现在所遵循的生活方式——通过我的选择,或者通过承诺新的环境;要么我会发现我现在所承诺的许多活动或实践已然失去其意义,而我的活动已经陷入矛盾和混乱。
我之所以会发现自己已经陷入自我矛盾,是因为我已经抛弃了一种作为我的其他一些惯例和习惯之先决前提的实践。
个人以这种历史的风格含蓄地证明他的实践,或者明确地以此为其实践证明的先决前提,将这作为他自己的经验事实,同时也看作是一种历史的和人类学的事实,所以每一个男人和女人的生活都具体体现为某种特殊的生活方式,这种特殊的个人之生活方式并非所有个人的生活方式;其次,此种[个人的特殊]生活方式乃是各种习惯、态度、信念、制度之连贯一致的总体,而在各种生活范式——这些范式有时是明显的,有时则是含蓄隐蔽的——中,这些习惯、态度、信念和制度乃是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的。
在一种完整的生活方式中,人们很难将一种活动或实践从其背景中抽离出来,也很难在不同的活动和实践之间逐一进行比较,因为这些活动和实践乃是不同生活方式的组成部分。
从这种比较中获取结论的道德评价常常都会误导人。
“现代放任性的**习惯究竟比19世纪典型的基督教中产阶级家庭的**习惯更好还是更坏?”
这一问题的解答显然需要了解两个社会所呈现的正常且相互联系的活动和实践背景。
将一种生活方式从这些风俗习惯和实践的背景中抽离出来,就无法从道德的观点给予它以实在的评价,也就是说,无法真实地评价这些风俗习惯和实践所产生和表达的人类美德或人类缺陷。
功利主义者会追问,此一实践可能比彼一实践更有益于[人类的]普遍幸福或欲望实现。
为了获得一种决定性的答案,他们就不得不预先用抽象的方式假设某些关于人类本性的非常一般的真理;否则,他们就需要具体地理解各种不同的生活方式;而且,还需要对这些特殊的风俗习惯之于各种特殊的生活方式的助益和各种完整生活方式相互对立的优点做出评价。
当然,人们可以从公平正义的立场、因之从一种道德的立场出发,合乎理性地比较各种比如说家族的风俗习惯,或者,可以比较各种商业实践和职业实践。
比如,人们可能会得出这样的结论:某一种实践及其律令和禁忌包含着对普通妇女的歧视,因而是不公平的和非正义的,而在另一个社会里,一种可以与之相互比较的实践却能尊重妇女的权利,而正是任何一个人都应以公平的名义给予尊重的权利。
这是一种对普遍原则的合法诉求,而诉求于普遍功利原则也是基于同样的考虑。
不公平的恶必须通过一种可能的反平衡考虑来给予平衡:该实践作为一个整体有益于一种生活方式,也是该生活方式的根本要素,从道德的观点来看,生活方式之可比较的价值必须达于平衡。
在此,从事实到价值的推导中暗含着一种自然主义的痕迹,许多当代哲学家可能都会认为,从理智上讲,这种推导是不可接受的,也许在道德上还是令人厌恶的。
从一种确定的生活方式的实存出发,从以下事实——某些实践支持该生活方式且是该生活方式内部不可缺少的——出发,人们当然不能推导出一种对任何一个享受介入这些实践之生活方式的人都具有约束力的无条件的义务。
人们只能推导出一种有限制的和有条件的义务,也就是一种显见的义务,即介入这些实践首先是有条件的;其次还取决于对该生活方式的评价,也就是把该生活方式当作一个整体,评价为相比较而言更值得尊重的生活方式,而不是在道德上应予排斥和破坏的。
这种实际情况,也就是业已确立起来的正常男人和女人们的习惯与制度,乃是通过他们的行为、语言而展示出来的,因而这些习惯和制度才是人类本性的充分证据,亦即共同的人类志向、需求和品性的充分证据。
因此,证明得诉诸显露于历史之中的人类本性,而非诉诸生物学家和心理学家们所研究的人类本性。
通过牢记人类可以获得的习惯与制度的改善,我们可以且实际上也是在把这些证据运用于我们的批评之中,而我们的批评乃是从普遍的公平和功利原则中推导出来的。
但是,我们很清楚,我们现在有理由批评的这些极不公平、不正义的习惯和制度——比如说,贫富不公——在我们的先辈那里并不会受到如此批评,这部分是因为这些习惯和制度具体体现在不同的生活方式之中,我们的先辈有着不同的正义立场和批评目标,如果要他们在那个时候把普遍盛行的贫富关系看作是极端不公的,就需要他们想象或预期一种不同的生活方式。
我们的后代也将从正义和功利的立场出发,对我们认为是很少改变的人类本性特征提出他们的批评。
实际上,人类本性的许多特征仅仅是各种特殊生活方式的本质特征。
在“完善的公民联邦理念”
中,以及在其他一些地方,休谟都婉转地暗示了我们道德中的可普遍化与原则化之间的这种变换,认为我们的道德产生了一幅完美正义和仁慈个人的图像,而这种完美正义和仁慈个人的图像又反过来塑造了生活在一个风俗化社会中的个人之“第二本性”
,这些道德都依附于从那些可以相互比较的地方性和临时**条件中所产生的各种道德关切。
从特征上看,休谟在人类理智的诸面向——抽象的或(用他的术语来表达)“哲学的”
和历史的——之间,保持了一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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