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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词所代表的领域足够广阔,那么,任何宣称为道德的东西作为一个整体必定只有在许多限制和例外的情况下才是真实的——假如它终究为真的话。
整个生活行为都是存在争议的,人类千百年来一直都在讨论这个问题,且许多地方都是如此。
因此,人们在关于生活行为的清晰思考中,只能合乎理性地希望指出其中的某些联系,这些联系是根本性的,但却被哲学忽略了,或者在最近被忽略了;之所以这样,也许是因为一种流行的知识论或流行的心灵哲学大行其道。
本书之所以开辟第三章“两种解释”
,就是因为,如果在两种答案——这两种答案适合于人类活动或实践的解释要求——之间做出相应的区分,就无法区分道德之两面。
道德的两面,即其可普遍化的一面和特殊化的一面,是与两种理解样式和解释样式相对应的,一种理解和解释样式具有自然科学的特征,而另一种理解和解释样式则具有历史研究和语言学研究的特征。
对一种活动或实践的解释,与道德探究语境中对之所做的证明肯定是不同的,并且不得彼此混淆。
但是,当我们讨论人类活动时,这两者又是密切关联着的,只要这种解释充分合理,它就给人们所能提供的证明设置种种限制。
例如,如果我的实践可以在不涉及我的思想和情感的情况下被充分地解释为我的身体构成的结果,那么,对我的实践的证明形式就必定与另一种解释情形——将我的实践解释成为我的欲望和算计的结果——下的证明形式相联系。
这只是解释与证明之关系的一个极端例子。
一个人在从事一种活动或进行一种实践时,常常会问自己并试图提出一种解释:他为什么这样做?他也会客观地来考虑这个问题:即他是否有正当的理由这样做。
我们常常想理解我们自己,在我们决定我们自己的行动方式时,都会有这些考虑。
要想在道德语境中恰当地描述这种活动或实践,部分取决于对当事人介入该活动或实践的解释;而当事人通常也了解这一点。
不独如此,当事人对其活动之解释的信念有时既与该行动的描述相关,也与对该行动之道德品质的评价相关,即使这一信念并不真实。
一个人可能会相信,他是受一种强烈的甚至是压倒一切的冲动的驱使,才会在一种特殊的情形下采取某种行动的,比如说,去纠正其邻居的错误行动;而对其行动的更好解释则可能会点出,他如此行动时还有被激怒的嫉妒心态。
于是,他的行动的道德品质——即使给予其恰当的描述——便受到下述事实的限制,即,他相信自己的行动乃是一种特殊冲动和思想的结果。
证明与解释的纠结源自当事人对其自身信念和欲望的反思,以及,他对自己活动和实践的反思;它源自人类心灵的反思性,也构成了本书第三章的主题。
我们之所以把美德或罪恶的属性归结于某一个人,乃是由于某种活动或实践包含了当事人的某些心灵特性;而他的心灵特性又反过来受到他自己对影响和形成其心灵特性的那些原因的看法的影响。
一个人会问他自己,或者是被另一个人问到一个有关他介入的活动的规范性问题:“你为什么认为你应该这样做?”
这是一种要他对其活动或实践给予证明或辩护的要求,也是一个任何具有正常反思能力的个人都必须经常使自己严肃思考的问题:他的行为在道德上可以得到辩护吗?是否体面、是否光荣?是否值得尊敬?是否有益于大家?是否公平?试设想:若一个人对他自己或另一个人说:“我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这样做一直是我们民族的习惯,而我感到有一种强烈的忠诚于我的家族和国家之习惯的愿望。”
再设想一下,这种活动乃是从孩提时代所受到的培养和教育而逐渐形成的。
但到此为止,我们所提供的还只是一种解释,而不是一种证明。
难道一个人在此范围内这样做只是由他偶然感觉到的一种忠诚情感所决定的吗?为什么他应该如此?在此联系中,忠诚的品性究竟是一种美德?还是一种弱点?后面这些问题意味着,我们需要一种论证,来确立该实践行为应当如何;来决定一个人是否应当受一种忠诚情感的引导;而这一论证便是一种证明,它与对该事实的解释恰成对照。
当当事人基于真诚的反思而以一种对现存习惯和传统的功利主义证明来回答上述问题时,这种含义并不会被误解。
当事人可以论证:他按照忠诚于民族和传统的情感而行动是有益的,比如,这样做有益于大家普遍的幸福和国家的稳定。
另一种替代性的做法是,可能从不公平出发来提出论证:比如说,认为正义要求[国家]应该通过支持少数民族传袭下来的风俗习惯,来保护和支持他们。
这种证明可能会诉诸某种一般的正义原则,该原则与一般的功利原则相应。
本书最后两章的论题是,这种预先假定的含义有时候可能会被误解,因为根本不存在任何这类从解释到通过一种诉诸一般道德原则的论证来求得证明的过渡;有时候,证明并不是建立在这种合理结构——即以功利和正义这对孪生原则的形式化为其基础的合理结构——之上的。
证明的建立不在于达成一般原则的论证,而在于对各种历史实在和康德称之为人类学的那种因果关系的复杂排列的具体说明(spe)。
证明也不是建立在那些特殊风俗、习惯和实践的功利性之上,一般地说,甚至也不是建立在拥有某些这类风俗、习惯和实践的功利性之上。
证明建立在下述事实之上:即这些特殊的风俗、习惯和实践已然成为主体之生活方式的一种本质要素。
在这一点上,被现代哲学当作无须质疑的两极对立受到了质疑:这就是事实与价值、理性与情感。
本书最后两章的论证要求人们认识到,有时候,或者在人们的某些道德关切中,对整个[人类]生活方式及其历史的复杂描述在其他道德语境中替代了一般的功利原则和正义原则的论证:这就是说,在人们所描述的整个生活方式内,一旦实践与情感相互联系,证明就戛然而止。
准确地说,一种得到充分描述和解释的生活方式并不是一种事实,或者一种事实的集合,这不仅是因为,人们显然能够从不同的视角、以不同的方式来充分地描述和解释这种事实;而且还因为对该事实的任何描述都将包含人们用以解释人类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各种理论,因而缺乏“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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