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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东西,把他们称为“束缚”
(ent),是没有道理的;也因此,他才会说,要逃避这种法律的企图,不是理性的,是“放纵的行为”
“没有人性”
等。
孟德斯鸠在这一问题上,也忘了他那自由主义的主张,而说:政治自由并非扭曲我们做想要做的事,甚至也不是任由我们做法律允许之事,政治自由只不过是“有力量去做我们应该想要做的事”
;康德也重复了同样的主张。
柏克宣称,基于个人自己的利益,我们必须限制个人的“权利”
(rights),因为,“我们假定所有有理性的人,都会与事物的既定秩序相一致,而同意这种限制”
。
这些思想家,以及在他们之前的经验哲学家,在他们之后的雅各宾党徒及共产主义者的共同假定是:不论我们那可怜、无知、充满欲望与**的“经验自我”
如何反对,我们每个人“真正”
本性中的理性目标,都必定互相吻合或必须使它们互相吻合。
自由并不是去做不理性、愚蠢、错误之事的自由。
强迫我们的“经验自我”
去合于正确的模式,并非暴政,而是解放。
[19]卢梭告诉我们说:如果我们自动把我们的全部生活,都奉献给社会,我们就造成了一种“实体”
(entity),这一“实体”
不会伤害它的任何成员,因为它是每一个成员牺牲了同样多的东西所造成的;我们又听说,在这样一个社会中,伤害任何人,都对任何人没有好处。
“我把我自己奉献给所有的人,等于没有把我奉献给任何人一样”
,在这种情形下,我所复得的与我曾失去的一样多,并且有足够力量保有我的新收获。
康德告诉我们说,“一个人如果完全抛弃他狂放不羁的自由,他就可以在一个依赖法律的状态中,重新获得这些自由——丝毫没有损失”
,唯有这样才是真正的自由,“因为这个依存关系,是我以自己的意志作为立法者,而造成的”
。
如此,自由非但不是不能和权威相容,反而实际上变成了权威本身。
18世纪里所有关于人权的宣言,所包含的便是这种思想,所使用的便是诸如此类的说辞。
同时,所有认为社会是依据一睿智的立法者,或自然,或历史,或“超人的神灵”
(theSupremeBeing)而设计与建立的人士,所持有、所使用的,也都是这种思想与说辞。
几乎只有边沁倔强地重申说,法律的任务是要“拘束”
(restrain),而不是要解放:“每一则法条都是违反自由的”
——甚至当这种“违反”
的行为,会使自由的全部含量增加时,也不能例外。
倘若上述看法背后的基本假定是正确的,即,倘若解决社会问题的方法,和解决自然科学问题的方法相同,假如理智(reason)果真是如理性主义所说的那样无所不能,则上述的推论,便都是顺理成章之事。
在理想的情况下,自由即等于法律,而“自律”
即等于“权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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