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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和他们的敌手不一样的地方,只是他们强调使人之所以成为人的“变迁”
与“成长”
所扮演的角色而已。
他们认为用数学或物理学作为类比的模型,无法理解社会的生命。
我们也必须理解历史,亦即是:理解在个人彼此的互动及对自然的互动中,居于主导地位的、有关“持续成长”
(uousgrowth)的特殊定律,因为不论是借“辩证”
(dialectical)的冲突或其他方式而来的“持续成长”
,都有特殊的定律可循。
根据这些思想家的说法,不去理解这种法则,就是犯了一种特殊的错误,此即:相信人性固定,相信人的基本性质,无论何时何地都是一样,或相信人性受制于不变的自然法则(不论是神学的或唯物论式的法则),而这信念引出一个谬误的结论,即是以为:在原则上,睿智的立法者,不论何时何地都可以借着适当的教育与立法程序,来创造一个完全和谐的社会,因为不论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家,具有理性的人类,都有同样的、不变的基本需求,而且必定总是要求同样的、不变的事物,来满足那些需求。
黑格尔认为以前的人及与他同时代的人,都误解了制度的本质。
因为他们不了解创造与改变制度、并转变人类性格与人类行为的理性法则,这些法则来自理智的运作,因此,是可以理性地加以了解的法则。
马克思及他的徒众则主张说,阻碍了人类路途的不只是自然力或人类本身性格上的缺陷,更重要的是人类社会制度的运作所造成的影响。
人类原是为了某些不一定自觉到的目的,而创造了这些制度,但后来却有系统地误解了这些制度的功能[18],因此,这些制度也就变成了他们进步的障碍。
马克思提出一些社会与经济的假说,来说明为何人类“必然”
会产生此类误解,特别是以下这个幻觉,即,以为这种人为的安排,是某种独立的力量,是和自然法则一样,不可避免的力量。
关于这种“假客观”
(pseudo-objective)的力量,他举出下面一些例子,如供需法则、财产制度、贫富之间的永久区别、雇主与工人的划分,以及其他许多不变的人类范畴等。
唯有当我们达到一个能破除这些幻觉的阶级,也就是说,有足够的人们能够理解到这些法则与制度本身,原是人类的心灵与双手创造出来的,是因为历史上某一个时期的需要而存在的,可是人们后来却误以为它们是不可变易的客观力量;唯有到达这一阶段,我们才能够摧毁旧世界,并且用更适当、更能使人类获得解放的社会制度,去取代以前的制度。
制度、信仰或精神官能症所造成的专制,奴役了我们,我们唯有去分析它们、理解它们,才能够排除它们。
我们被我们自己所创造出来的恶灵,束缚住了,虽然,我们并不是有意识地创造这些恶灵,但这些恶灵确实束缚了我们。
唯有当我们变得“有意识”
(scious),并且采取适当的行动,我们才能驱走这些恶魔。
对马克思而言,所谓理解(uanding),其实也就是适当的行动(appropriatea)。
如果我按照我自己的意志,去计划我的生活,我就是自由的,而且也才是自由的。
计划之中就隐含了“规则”
;某一规则,如果是合乎理性的,也就是说,合乎事物之必然性的,则不论这规则是我自己或是别人所发明的,只要我理解了它,而有意识地把它施于我的身上,或是自由地接受了它,那么,这规则就不是迫我屈从的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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