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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情感论不必定就属于方法论的相对主义。
例如,如果人们坚持认为,伦理陈述只是表达囊括一切的、非个人的态度,那么,一旦说话人并没有他意指的那种囊括一切的、非个人的态度,伦理陈述可能就是“错误的”
。
同样,如果伦理语言有某种“语境隐义”
,或作了某种“断言”
,伦理陈述也可能是“错误的”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说,伦理陈述如果不是“不正确的”
,至少也是“误导人们的”
——如果说“语境隐义”
或“断言”
伦理语言与众不同并不令人满意的话。
[7]
我们已经说过,如果前章的论证是正确的,则方法论的相对主义者就是错误的,因为在伦理学中存在这种惟一合理的方法。
更糟的情况可能是,如果他既认同方法论的相对主义,又作伦理陈述(假设相对主义者像其他人一样经常这样做),他就是自相矛盾的。
他是否自相矛盾取决于他的伦理陈述意指什么。
如果他意指自然主义(作为绝对主义的一种形式)那种理想观察者所说的伦理陈述的意思,他肯定是自相矛盾的(173页)。
然而,这种相对主义者不必放弃进行伦理争论,也不必认为这样的争论产生不出什么结果。
的确,他或许认为,规范伦理学的主要问题不可能是寻找一个“正确”
答案的意义上答案,而是要寻找可以达成一致的意义上答案。
像许多社会科学家那样,他可能坚持认为,人们对诸多伦理观点能找到一个普遍一致的共同基础,在这个基础上,可以富有成效地进行讨论和裁判。
他或许认为,存在着一个广泛的达成一致的基础,这个基础要进一步扩展的话,可以通过参考已知科学事实,指出已达成承诺的含义这一方法。
比如,人们要对一项经济改革的计划达成一致,就可以首先一致同意痛苦是一种应该免除的坏事,然后再表明这些经济改革是避免痛苦的必要方法。
的确,方法论的相对主义者大体上能支持这种“语境主义”
所允许的伦理推理形式;但也仅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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