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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许多社会科学家恰恰没有意识到,演绎逻辑不能提供更有力的支持,在此意义上,他们接受归纳逻辑就不会比伦理思维的“标准”
方法更为合理。
而且,他们不加怀疑地使用归纳逻辑,但同时又把伦理陈述的评价判定为“主观的”
,尽管事实上,“标准”
的方法也可以像那些用来支持科学中归纳推理方法一样,得到充分正当的理由证明。
假设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且,科学家对有关归纳逻辑和伦理学的当代思考的结果日益熟悉),社会科学家将不再作这种不合理的区分。
顺便提一下,读者不必感到,他必须在我们所谓“标准”
方法和方法论的相对主义之间进行选择。
关于何谓“标准”
方法的问题,我们可能是错误的。
情况极有可能是,有理智的(以及诸如此类的)人用一种或只用一个方法来解决伦理问题,但这一方法和我们所描述的方法不太一样。
“方法论的相对主义者”
(按照我们的定义)指的是一种强陈述:他认为,当有理智的(以及诸如此类的)人解决伦理问题所使用的方法只能有一种这样的意义时,任何方法都不能成其为“合理的”
方法。
但是,仍然可能有这样一种方法,哪怕这种方法我们还不曾描述。
在我们前几章考虑过的所有理论中,哪些是方法论的相对主义形式,哪些又不是呢?自然主义显然不是,因为按照自然主义的解释,伦理陈述与经验科学中的陈述一样,都能由观察来确证。
有一种评价伦理陈述的“惟一合理的方法”
,它就是归纳逻辑的方法。
另一方面,一些自然主义者又是非方法论的相对主义者,例如韦斯特马克。
[6]
与之相对,情感论就其通常表现而言,乃属于方法论的相对主义。
它否认在伦理学中存在有效性的概念,这种理论不承认任何惟一合理的伦理考量方法;相反,凡是有效的东西,凡是能使人与人之间、人的身心之间和谐的东西,都是可以合理存在的。
的确,按照这一理论,无效的推理也是好的,因为它仅仅是无效而已;这样一来,人们就无法“客观地”
批评伦理确信,认为它是有缺陷的、不正确的或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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