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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参见R.B.布兰特:《伦理学理论》,新泽西,普雷泰斯—霍尔出版社,1959,380页。
布兰特区分了“行动”
功利主义和“准则”
功利主义。
[4]H.西季威克:《伦理学方法》,伦敦,麦克米伦出版社,1962。
[5]D.H.门罗:《经验主义与伦理学》,伦敦,剑桥大学出版社,1967。
[6]参见我对门罗一书的评论。
载《哲学评论》,1969(78),259~261页。
[7]B.H.梅德林:《基本的原则与伦理利己主义》,载《澳大利亚哲学杂志》,1957(35),111~118页。
[8]参见《功利主义与正义》一章。
[9]大卫·罗斯爵士:《伦理学基础》,伦敦,牛津大学出版社,1936。
[10]参见《功利主义与正义》一章。
[11]查尔斯·兰德斯曼:《对行动功利主义的评论》,载《哲学评论》,1964(73),243~247页。
[12]R.M.黑尔:《道德语言》。
[13]参见R.蒙塔吉(Montague):《逻辑必然性、物理必然性、伦理学和限量词》,载《探索》,1960(3),259~269页。
[14]见《心灵》,1936(45),137~156页。
[15]见我的一篇题为《极端的和有限制的功利主义》的文章,载《哲学季刊》,1956(6),344~354页。
这篇文章有许多印刷错误。
较好的版本收录在菲利帕·福特(PhilippaFoot)编辑的《伦理学理论》(伦敦,牛津大学出版社,1967)一书中,或迈克尔·D.贝尔斯(MichaelD.Bayles)编辑的《当代功利主义》(纽约,杜博莱德出版社,1968)一书中。
在这篇文章里,我用“极端”
和“有限制”
来指代布兰特使用的“行动”
和“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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