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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伦理现实性与原初价值意识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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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价值不是在人的行为中被发现的。
相反,为了辨别行为是符合还是亵渎伦理价值,人们必须事先了解关于这些伦理价值的知识。
在这一点上,伦理学研究绝不能指望通过纯粹分析使道德原则变得一目了然。
这就是伦理学的根本难题所在。
价值的发现必须采取另一条路线,仅是各种实例的现实性无法成为我们的向导。
如果我们尽力来刻画这种境况,那么探究伦理原则的道路就会被完全切断。
而在没有任何进一步的反思之前,人们感到自己无法勉强达到伦理原则。
即使人类行为的事实不能揭示出这种伦理原则,我们所能调动的也不单单是这些事实,还有与这些事实相伴随的评价意识。
这种评价意识不是对原则的意识,也不是对价值的纯粹把握,而是一种价值感,是一种更清楚或更模糊的对实际行为之有无价值的了解。
这种认识(即评价意识)在对事实的评价中已被预设,但这并不意味着一种恶性循环。
原因是,我们寻找的是其理想个体性中的价值结构,但这只有在预先假设了这种对理想个体性的意识是未分化的,并且常常是模糊不清的,以及预设了意识到实例中大体上含有某种价值的基础上,才能进行。
因此,这种依附性的模糊意识——它不可避免地要成为哪怕是哲学探究者的指南——同样属于事实的领域。
但是,该意识的伦理表象不同于本体论意义上的实在。
二者同样都是真实的,不过,后者包含了一种更本质性的要素。
在这里,问题发生了转变。
这两种真实共同拥有着根本的和本体论的实在结构。
行为与品性对于真正的人来说是真实的,正如质量和运动对于真正的物体来说是真实的一样。
但是,除此以外,对于人来说还有一些其他的真实,它们并不是根据存在的法则构建起来的,而是伴随着人的价值情感,包括拒绝与接受,谴责与辩护。
伦理实在要比理论实在更加丰富,因为伦理学包括了道德意识的实在。
这样,问题便转向了建立于经验可能性之上的道德意识。
道德意识不包括人的决定和品性(它们既可能是好的,也可能是坏的——也就是说,它们可以径直走向道德意识的反面),但道德意识包括独特的价值感——这种价值感能够将价值中的好与坏区分开来,并构成它们的伦理标准。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道德意识的确永远也不会是完全的,而且也许永远无法避免在运用它的过程中,也就是在实际的、对行为和品性的评价中犯错误。
但是,它仍然是纯粹的价值意识,并足以对之进行现象分析,这种分析是为了发现现象的价值结构,并从概念上对之进行甄定。
因此,如果我们将这里所说的道德意识——在人类生活中,它是毋庸置疑的事实——与客观的真实联系起来,那么我们就不能再容忍下述做法,即:伦理原则的探究没有任何实际的经验材料作为其依据。
相反,存在着这样的事实:我们绝对不能依据某一虚假的真实来寻求伦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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