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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言之,它必须首先从具体的现象领域里走出来,然后才能看见这些原则。
在意愿、决心和行动中,在性格倾向中,在对待生活的态度中,以及在平静的参与中,原则被填入大量的这类调节因素。
无疑,它们都有被认识的可能。
但是,这些现象在经过一番描述之后,仍旧无法弄清楚自己是什么——现象对现象自身所知甚少,知识的原则也是如此。
在这里,人们已经知道的东西依然是:实例、境遇和奋斗的特殊目的。
在激烈的淘汰赛中,当一个人主动放弃采取不公平的手段击败对手时,或者相反,当他没有后退,把握住这种不公平性所带来的优势时,他肯定需要知道的是:自己采取某一行动时,是出于一种正义感,还是出于对邻人的爱,或是出于个人的同情心。
他甚至无法确信自己是否在行“善”
。
模糊的价值感并没有明确地区分出原则,它只是大致上限定了行为的具体情形。
在“这个行为是‘善’”
的知识中,既不包含“这里所说的‘善’由什么构成”
的知识,也不包含“什么是善”
的知识。
原则仅仅是在行为者心中呈现并促使他下决心,但是他完全不知道关于原则的知识。
人们很可能因此确信,伦理学原则的发现进程与理论原则的发现进程可以进行严格类比。
与理论经验相对应的是伦理学经验——当然,后者更接近生活,并且,相比于现象而言,它更少被误解的可能。
因为原则本身具备另一种不同的本质。
价值不是存在的法则,它们没有必要对现实做出限制。
因此人们永远——至少从经验本身来看——无法知道,在人的某一既定行为中,价值是否已被实现。
不过,为了判断特殊的情形到底具备积极的价值还是消极的价值,他更愿意去掌握善与恶的知识。
通常情况下,这种知识可以作为衡量经验的尺度。
在上面所举的例子中,这种知识已经被预设了,即:它并不是从行为中产生,而在行为者心中,它先在于行为。
并且,在道德评价中,在对它理所当然的认可中(而它的根据也许潜藏在人的道德意识里),这种知识也都是先在的。
是故,它纯粹是先天的知识。
仅以这种知识为根据,我就能举出某个曾经经历过的实例,并证明在这个实例中,道德原则已经被先天决定了。
如果不是这样,那么我就无法从个别情形的经验中发现原则。
我也应该能够在经验中找到自己的定位,具备通过分析从经验中发现原则的能力,是故,经验已经精确地预设了原则知识本身。
这是因为,经验肯定经过了原则的挑选。
显然,这就把整个情形颠倒过来了。
在这里产生了一个难以克服的困难,它无法面对理论原则的探究,看上去就像一个不可避免的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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