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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原则的理论探究和伦理学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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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如何才能被发现?”
的问题在另一种更新了的意义上提了出来,它关注次级的和反思的发现。
怎样才能挖掘出尚未被清楚洞悉的宝藏(而这些宝藏总是无处不在,不断成熟)?人们的思想如何识别和把握这些宝藏才能使它们现身于光天化日之下?
科学的理解胜过情感的接触。
那么,在承认了“在我们时代的情感中,已经有一系列的价值在无意识的情况下为人们轻易获得”
之后,我们的问题是:如何才能将这种对价值的情感拥有转化为对价值的科学拥有?如何才能获得对价值的精确表述、更贴切的形容和界定、理性的判断,以及合乎逻辑的解释?
价值探究即原则探究。
因此价值探究必定带有原则探究的特征。
作为整体,原则只依靠自身,但是别的东西却依靠这些原则。
一旦这些原则被给定,我们就很清楚如何根据原则进行演绎推理。
但是,当原则没有被明确地给出时,如何才能到达这些原则呢?没有什么东西能超越于原则之上,并且,只有那些根据原则推导出来的东西才能被统摄于原则之下。
但是,如果假定这一依赖关系是既定事实,那么,在某事物(它依赖于某一原则)的结构中,该事物所依赖的原则——作为一种假设——是能够被认识的。
法则总是预先就在那儿的,它们只在依赖这些法则的具体事实中起作用。
也就是说,只有获得了对法则的认识,法则对相关事实的作用才能发挥出来,否则就永远谈不上法则是否起作用。
关于法则的知识和关于范畴的认识都不是先在的。
对预先存在的东西的认识永远都不是第一手的认识。
那种想要使理论知识游离于这一规律之外的企图是根本错误的。
在经验之前——也就是指在具体的知识(知识不是直接地凭空获得的,而是通过迂回的、后验[2]的途径获得的)之前,根本不存在所谓的“纯粹的方法论思考”
。
因此,认识过程得以实现的条件是:事实的根据,或一部分给定的、可分析的现象,或某种对事实的陈述。
理论哲学就不会有这种缺乏事实的尴尬。
在存在的范畴里,在能被经验感受到的事物之中,在经验本身——无论是天然朴素的,还是科学的——的现象里,理论哲学都能够把握自身。
在这里,分析活动开始了,内在固有的法则从材料中被抽取出来,并且被提升,或者——如果人们更愿意把它表达得清楚些——可以将其反过来进行推断。
在这一过程中,推断只是为了在事实(这个事实与推断之间有着确定的关系)的基础上弄清楚未知的相互关系。
当然,无论怎样,关系自身都必须是能够被认识的。
至于给这种认识以什么名义,则无关紧要。
当原则没有被给出时,伦理学也会陷入相同的情形。
也就是说,伦理学也必须首先揭示出原则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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