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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建构中的怨恨》(1914)(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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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怨恨与道德的价值判断
近代伦理学的最重要的结果之一是:世界上并非只有过一种、而是有各种“伦理”
。
[1]人们通常认为,这都是老生常谈,与对所谓的人伦“历史相对性”
的认识一样陈旧。
这种看法大谬不然。
恰恰相反,所谓伦理相对主义的各种哲学思潮,比如现代实证主义者孔德、穆勒、斯宾塞等人的观点,在对各种伦理实际状况的认识上,才是极其错误的。
相对主义者不过指出:不同的行为对于“人类的福祉”
或“生活水平的极大提高”
,或者,对于相对主义哲学家自己看作“好的”
东西是否有促进作用,是依人们看问题的角度,依实际的、文明生活和文化生活的状况而确定的;比如,在一个以军事为主的社会之中,战争为获取之源,英勇、果断之类便是于“公益”
有利的德行,而勤奋、信实这类实干精神则在工业社会中享有优先价值;在军事社会中劫掠被认为是轻于盗窃的微末犯罪(在古代日耳曼人的社会里便如此),在工业社会中却相反。
但他们同时又宣称,那些德行的基本价值没有变化;他们只把历史的生活条件的差异性作为变量,那种基本价值(比如福利)便成为生活条件的要素。
可是,价值和价值评价的变化并不同于这一历史的生活现实及其变化。
认为有过各种伦理的见解恰恰包含了如下断言:除了生活现实的相对性之外,诸价值本身(撇开其不断变换的实际事物载体不谈)之间的优先法则亦是各不相同的。
一种“伦理”
便是诸价值之间优先法则的一种体系。
一个时代和民族的具体评价作为这一体系之“伦理结构”
,只有从这些具体评价的背后才能找到这一体系,它能够形成一种演变,这种演变与评价和行动在现存伦理占统治地位时不断适应变幻莫测的生活现实毫不相干!
各种行为、信念、类型各异的人是按该伦理(比如按一种指向公益的价值判断倾向)得到评价,不仅如此,伦理本身针对一切单纯的适应性(与上述情况无关)先行有了改变。
所谓的伦理“相对主义者”
事实上不过是他们所处时代的绝对主义者而已。
他们只不过把各种变异伦理作为向当今伦理“发展”
的各个阶段,然后错误地将当今伦理假定为过去时代的标准和目标。
此时,最初的变异,即价值本身之间优先法则,评价方式的变异,在他们那里便全然不见了。
认识到并应当承认伦理价值评价的这一深刻得多的相对性的,正是伦理上的绝对主义,即认为存在着鲜明的永恒法则、在价值内部存在着一种与之相应的永恒级别的学说,伦理与那种不失效的伦理学的关系有点类似于托勒密宇宙说和哥白尼宇宙说等对天文学所寻求的理想宇宙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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