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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如果一种感受——比如说,对某种食物的愉快心情——是欲求的目标,那么,它只能是针对某个人的价值优点(或者说,如果吃某种食物会使它有罪感,那么它就具有反面价值)。
目标的内容是感受的价值,而不是快乐。
我们必须坚决拒斥所有享乐主义(即,人从原初意义上去追求快乐甚至是自我的快乐)的预设,这一点与康德的立场相同。
实际上,没有什么欲求原初就异在于人,人也得不到这种欲求。
欲求的这种少有的(并且基本上是病态的)失常与颠倒(这种情况也许已经在社会精神运动中到处发展),不应成为一种基本的规律(因为在失常与颠倒状态中,所有的事物、商品、人等,仅仅是作为一种可能的、与价值无关的快乐的刺激者而被给定)。
我们不用使自己关心这个错误,因为在那些将快乐作为欲求目标的情况中,快乐按照价值和反价值表现出倾向。
由于这个原因——比方说——俄狄浦斯的真正的(原初的)快乐主义,并不是基于命题——“人努力追求快乐”
(许多现代人就是这么想的),也不是基于“这样的追求指向快乐”
的命题。
另外,无论是从起源的角度还是从分析的角度,快乐主义也不能建立在“将价值、善或善物还原成快乐”
的企图之上。
快乐主义是建立在相反的观念上的。
这些相反的观念不仅是自然人追求某种福宁(Güterdinge)(例如,财产、荣誉、声望等),而且精确地存在于人的念头之中。
享乐主义认为,最高的价值——在这里与至善(summumbonum)无异——包括由财产、荣誉、声望带来的快乐,不包括这种福宁自身。
只有拥有价值洞察力的聪明人,才能有办法使自己摆脱幻想(这些幻想会使我们宁愿选择事物而不愿选择其中的快乐)。
并且只有这种人才把快乐看作最高的价值(这个最高价值是一个预设的概念,它并不源于快乐),只有这个最高的价值才是值得追求的。
这种伦理学的内容是错的,但它的方法至少是有意义的,并且没有完全具备我们所拒斥的预设。
因为,价值中的快乐感受无疑是快乐本身的价值;说价值是积极的或消极的,也即是说价值中的快乐的感受是积极的或消极的价值。
排除这些错误之后,我们回到“欲求中价值如何被给定”
的问题上来。
价值的给出绝不是依靠欲求。
从两方面看:第一,积极的价值与努力追求相一致,消极的价值与“努力反对”
相一致。
第二,价值只能在欲求内部给定(当然,除非它们是欲求本身的价值,在欲求的行为中被感知,这与追求的价值完全不同)。
即使价值不被追求或者价值内在于欲求,我们也能感受到价值。
因此我们能够选择某个特定的价值而不选择别的价值,也能够将某个特定的价值放到别的价值之后,与此同时,并不在给定的、与这种价值相关的欲求中做出选择。
因此,价值的给定和选择不需要任何欲求。
还有一点也是毫无疑问的,即:只要我们紧贴事实,而不是跟随空洞的结构,就能放弃积极的价值(即作为积极价值被同时给定的价值),也能追求消极的价值。
[29]这就排除了“价值只是追求或反追求的X”
可能性。
在“我们将积极的价值赋予某个东西,是因为该价值是以积极的欲求被给定的;我们将消极的价值赋予某个东西,是因为该价值是以消极的欲求被给定的”
这样的说法中常常有价值欺骗。
我们倾向于过高评价那些“我们对之持有积极欲求”
(说得更好些,对之体验到能够去追求)的价值,也倾向于低估那些我们无法追求但仍能感受到的价值。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我们通过欺骗的过程使那些价值变成了负面价值,这个过程在贬低善和价值的作用中扮演了一个非常必要的角色。
[30]对实际的欲求系统(该系统以虚假的顺从和禁欲主义[31]为特征)的价值判断的每一次调整,都是根据价值欺骗的基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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